这是2019年2月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论断。
我想或许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论述之。
一、法律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商品交换的产物
原始社会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在这个时期,没有国家,自然也没有法律。首先,原始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难以为法律的存在提供经济基础。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因此,考察法的起源,不能脱离社会生产方式,当然也就不能脱离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原始社会是以亲族关系为基础,人口很少,经济生活采取平均主义分配办法。对社会的控制则靠传统和家长来维系,而无习惯法和政府权力。
二、商品交换需要法律确认商品交换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吕氏春秋·慎势篇》有文: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分未定也。分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在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这就是定分止争的由来。
我们看到,当事物的名分没有确定以前,尧、舜、禹、汤也像奔马似地追逐,而名分确定后,贪婪的盗贼也不敢夺取。如法令不明确,其条目不确定,天下百姓都会评议,其评议因人而异没有定说。
名分不定尧、舜尚且都会违法,何况普通百姓。这样就使奸恶大兴,人君失掉权威,这是国家灭亡的根本。所以,圣人一定给法令设置法官。设置法官就是为了定名分。名分确定了,奸诈之人可以变得正直诚实,人民都谨慎忠诚,而且都能自治。所以确定名分是势所必治的办法,不确定名分是势所必乱的办法。
三、商品交换需要确认或规定一般的交换原则
法治社会就是一种规则社会,要求人人生活在同一规则之下,不因人的性别、年龄、长相等等外在、非人力可控因素而适用歧视性待遇,适用不同的衡量标准。我们古代人都知道“车同轨书同文”,统一“度量衡”,因为人家用公斤称你用八两称肯定行不通。
规则不统一你就无法对你的生活进行合理预期,对社会交往产生隔阂。事实上,裁判中的“主客场现象”体现的就是规则的不正常变化,这些都是司法裁判的大忌。
这些,无不说明规则统一的重要性。
法律,就是规则统一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事先预定规则在刑法上就是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定刑”的基本原则,反对类推原则的适用。我们古代人强调法律神秘主义,法律曾经完全是由贵族们独自掌握的“专利”,对平民百姓一直是秘而不宣的。法律是贵族们手中的特权,贵族们利用法律愚弄老百姓是常有的事情。所谓“民不知法则威莫测也”,正是缘于此。
因此,法律规则的规定应该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我们知道,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最早通过的首批法律之一。已经去世的顾明同志在1979年曾任国务院副秘书长,他在谈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诞生时说,当时我们想吸引外资来华,但外商说没有法律,他们的权利没法保障,所以不来。于是,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叶剑英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半年内提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作为应急之作,当时的法律草案吸收和借鉴了不少国外的立法经验,在1979年7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刑法、刑诉法等7部重要的法律一起出台。此后,这部法律经过了多次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短时间内迅速出台并实施,彰显了法治为改革开放开路、护航的历史使命。
四、商品交换后需要法律确认与规定解决可能出现各种纠纷的方法
例如商事仲裁就是一种重要的、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为行业性的民间活动,是一种私行为,即私人裁判行为,而非国家裁判行为,它与和解、调解、诉讼并列为解决民(商)事争议的方式,而且具有独特的生命。
我们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既着眼于营商环境,因为这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着眼于法治。
因为法治能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而保护产权就是保护生产力。另一方面,法治能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再一方面,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