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需要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按照执行根据的种类和性质不同,执行管辖的确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执行管辖
执行根据是法院的诉讼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二、非诉讼类裁定和支付令的执行管辖
执行根据是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的,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三、认定无主财产判决的管辖
执行根据为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四、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五、共同管辖的处理
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有其他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给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六、执行管辖法院的变更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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