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羚网讯 4月19日上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一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件。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立案审理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12件121人,一审已审结9件93人,二审审结3件21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40人,重刑率为43%,判处财产刑73人,共计1697.2万元,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人。
发布会上,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四起案件:
由城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谢某有等2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3·20”案件是青海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查处的大要案,在青海省有较大社会影响。该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显著特征。其中两名主犯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的坚决态度,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扫黑除恶的法治原则。
由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马某东、马某等9人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马某东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为获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强拿硬要财物,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定性为涉恶,体现了人民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正确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的方针。在准确查明恶势力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势力,防止其坐大成势的坚定决心。
由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樊某寿等5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樊某寿利用同乡、同学等关系拉拢、纠集被告人张某元等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缓刑服刑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特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城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樊某寿等人以寻衅滋事罪、犯敲诈勒索罪、犯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由湟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路某举等10人敲诈勒索案。路某举团伙经预谋,连续多次在西宁市、湟中县寻找目标车辆,故意碰撞、剐蹭他人车辆,并以对方酒驾、醉驾、车辆没有手续等为由,以报警威胁,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路某举犯罪团伙的侦破、公诉、审判,再次应验“多行不义必自毙”的千古真理。
责编:闻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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