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建设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是市委市政府“东进”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将它规划好、保护好、建设好,不仅关系着“一山连两翼”城市大山水格局的形成,更对成都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城市具有重要促进作用。以地方立法将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的保护、建设与管理制度固化下来,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天上午召开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成都市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保护条例》提请审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从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强化生态保护、严格控制建设开发强度作出了制度规范。条例的出台对于成都市进一步加强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实现自然资源持久保育和合理利用,高质量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具有积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对分区管控分类保护机制进行详细规定:
◎一是依据城市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明确生态核心保护区面积不得少于360.0平方公里,生态缓冲区面积不得少于528.0平方公里,生态游憩区面积不得超过386.8平方公里。
◎二是对生态缓冲区和生态游憩区内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作出限制性规定。
◎三是设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凡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不予批准用地。
为强化生态保护,提高森林景观质量,实现生物多样性,《条例》规定,明确开发强度,对《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方案》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范围,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落实“增绿增景、减人减房、基础设施、特色小镇”16字方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设立森林防火机制,规定生态核心保护区和生态缓冲区为禁燃区域。
为严格控制建设开发强度,促进生态自然修复与优化提升,《条例》对未依法编制、修改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可能对城市森林公园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滥用职权、渎职、失职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对分属不同法律属性的林地,按照各自上位法的规定区别设定处罚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违建行为在上位法限定处罚幅度内设定顶格处罚措施,明确在城市森林公园内实施违法建设的,由市、区(市)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扣押用于违法建设的施工设施、设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