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福州一男子,原本在家陪自己的爱人待产,而楼下却突然传来一声“强奸!救命!”的呼叫,于是下楼查看,看到一名男子正在殴打女子,当即就上前制止,不料却遭到对方先动手,还被掰住了手指,福州男子为了挣脱就踢了他一脚,而正是这一脚,却让这名见义勇为的福州男子被刑拘14天,甚至有可能受到刑事的制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溯
据北青报报道,2018年12月26日当晚,福州男子赵宇原本在家,随即听到楼下传来呼喊声,赵宇当时就觉得有不好的事情发生,遂下楼查看。赵宇看到一名男子,即李华,正在殴打当事人周蓉(化名),便上前制止。李华见有人多管闲事,随即动手打了赵宇,并且掰住了赵宇的手指,赵宇为了挣脱,就踢了李华一脚。之后,周蓉就拉开了两个人,而周蓉的室友也报了警,于是赵宇就离开了现场。原本以为事情已经结束了,但是三天之后,赵宇却突然接到福州市警方的通知,说他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拘,14天之后才取保候审,于是赵宇才发微博,想广大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原来,被踢的男子李华,事后经过鉴定,是二级伤残,不过当北青报的记者联系到涉事男子李华的时候,他当时还在打麻将,声称已经治疗好了,并且花费了5万多。李华声称,自己并未打算强奸周蓉而且他之前就和周蓉认识,当天还两人一起参加了饭局,只是周蓉喝了酒所以才送她回家。此后自己和周蓉在其住处发生争执,并被赵宇踹伤,此后将继续向赵宇索要赔偿。但是,据赵宇声称:“顺着声音过去,我看到一男子在殴打一女子,那女子快被掐死了,我就过去拉开了那个男子。”而且,当事人周蓉也说:“我真的很感激,如果没有你老公(指赵先生)的话我不知道后果会怎么样。但我没想到坏人逍遥法外,做了好人好事的人却被关进去。”
而事实具体是怎样的,福州市警方已经在调查取证当中。那么,在法律当中,关于见义勇为是怎么规定的呢?为此我们请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的王培婉律师,为我们分析解答:
王培婉律师
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擅长民商综合诉讼与仲裁,刑事法律业务以及著作权与专利。自进入律所以来,勤勤恳恳,处理过很多案件,一方面丰富了自己的办案经历与经验,另一方也为当事人权利争取合法权益。
在此次事件中,涉及到了三方的证词,当事人赵宇、被救的女子周蓉,以及被打男子李华。从很多的相关报道,我们都可以看到,当事人赵宇说自己是为了救人,而被救女子周蓉也说自己的确被尾随和殴打,但是被打男字的确和周蓉认识。在法律上,什么样的行为能够被判定为见义勇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怎么样才会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呢?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要构成见义勇为行为,需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与法人相对的社会公民个体的统称。由于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情况下实施者根据主观判断后所采取的行为和行动,因此无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权利者抑或剥夺政治权利者,都无关紧要。因此,只有将见义勇为的实施者定义为自然人,才能够符合其法律特性。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与救助对象的法律约定,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够算作见义勇为。换句话说,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才能够成为见义勇为。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
在此次事件中,三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而福州市警方也正在调查之后,具体的认定结果,还要以警方的调查结果为准。但是,如果赵宇真的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话,后果就严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被打男子,鉴定为二级伤残,属于重伤,面临的处罚,也是比较严重的。晋贤律师事务所和大家一起,等到警方的调查结果,相信法律会给大家一个公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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