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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末日机甲
四川上市公司富临运业(002357)1月11日的一纸公告向社会展示了一桩收购案在法律上能否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的案例,也初步显示了两级检察院在这个案件认定上可能存在的分歧。
公告称,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兆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韩毅、原常务副总经理李秀荣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7年8月9日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该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毅、李秀荣不起诉,
公司依法就上述事项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9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申诉立案决定书》, 主要内容为:富临运业不服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并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
一、 收购的公司没有完成业绩承诺还亏损了
2015年7月7日,富临运业发布公告现金收购成都兆益科技,股权转让加增资合计耗资9431.04万元。
本次收购的具体内容为:
富临运业使用自有资金 5992.64 万元收购成都兆益科技自然人股东所持的 40%股权,并使用自有资金 3438.4 万元对兆益科技进行增资扩股,耗资合计9431.04万元。本次股权收购及增资完成后,兆益科技的注册资本将由 1220 万元增加至 1500 万元,上市公司将持有其 51.20%的股权,兆益科技成为富临运业控股子公司。
成都兆益科技的主营业务为 GPS 与北斗系统应用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及运营;具有 GPS 车辆监控系统软件的开发,以及具备目前广泛应用于车载终端等硬件产品的设计和提供能力。
本次收购前,成都兆益科技注册资本1220万元,韩毅、田平庄、李秀荣、易守明、钟乐曦分别持股55.6%、13.4%、11%、15%、5%。
本次收购及增资完成后,易守明、钟乐曦两位股东完全退出,股东变为富临运业、韩毅、田平庄、李秀荣。
本次收购,每1元注册资本的转让价格为12.28元,韩毅、田平庄、李秀荣、易守明、钟乐曦分别获得股权转让款1498.16万元、749.08万元、749.08万元、2247.24万元、749.08万元。
股东韩毅、田平庄、李秀荣承诺,兆益科技在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2017 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 1300 万元、2000 万元和 3000 万元。而2014年、2015年一季度,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145万元、101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658万元、399万元。
如果兆益科技当年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年承诺净利润数的,股东韩毅、田平庄、李秀荣应在前述审计报告出具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兆益科技支付保证金,当年支付的保证金等于当年承诺净利润减去当年实现净利润。如果3年没有完成承诺业绩总额的,上市公司可按规定比例向3名承诺人退回股权。3名承诺人对业绩补偿义务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二、承诺业绩未完成反而亏损,上市公司控告合同诈骗
结果很不幸,成都兆益科技 2015 年实现净利润 707万元,只完成承诺利润的54.38%。
2016年、2017年更不幸,直接亏损了,分别亏损783.50 万元、1428.40 万元。3年合计亏损1504.9万元,与承诺的累计净利润6300万元相差7804.9万元。
上市公司1亿元收购款打水漂了!!!
什么原因导致成都兆益科技不盈利反而亏损越来越大?
富临运业在2018年3月24日公告中认为原股东韩毅等五人在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及《增资扩股协议》。
发现收购的公司问题很大,为及时挽回损失,没等到3年承诺期限届满,富临运业早早地就用上了法律武器,向相关公安机关举报韩毅、李秀荣、田平庄、易守明、钟乐曦等人在上述股权转让及增资过程中存在合同诈骗行为,2017 年 8 月 9 日,韩毅、李秀荣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7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就兆益科技原股东韩毅等人的诈骗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撤销公司与5自然人的《股权转让合同》、《增资扩股协议》,要求5自然人退回股权转让款及利息,并赔偿增资款损失及利息。富临运业2018年1月11日收到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
富时运业在2018年3月24日的公告中还披露了风险管控、应对措施:
鉴于韩毅等人被司法机关依法批捕后存在无能力履行业绩补偿的可能等情形,截止 2017 年末,公司已累计计提商誉减值 49,650,272.75 元。经此处理后,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产生进一步损失的可能性已经较小。同时,公司迅速重新组建了兆益科技的管理团队,全盘接管现有业务,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同时通过加强内部管控、创新营销模式、提升服务能力等手段,稳定原有客户、拓展新业务,尽快扭转不利局面。后期公司将充分利用兆益科技拥有的业务技术等优势,努力实现公司在智能交通、智能出行相关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三、 绵阳市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富临运业报案后满怀希望地等待着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没想到等来了绵阳检察院一纸《不起诉决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兆益科技在被富临运业收购过程中,韩毅、李秀荣虽有通过财务造假获得更多利益的故意,却没有非法占有富临运业股权转让款的主观目的。虽有环(作者注:应是“虚”字,可能公告写错了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却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虽然向审计、评估机构提供了虚假财务资料,富临运业却不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因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毅、李秀荣不起诉。
四、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近几年,上市公司收购标的资产爆出了好几起标的资产公司虚构业绩的案件,大多被司法机构认定为合同诈骗。最典型的是粤传媒并购标的香榭丽财务造假,香榭丽原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我们来看下粤传媒的判决,其表述如下:“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叶玫、乔旭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周思海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叶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被告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对被告单位香榭丽公司、被告人叶玫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惟指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具体细节尚未公开,我们无法推测成都兆益科技原股东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笔者猜想,绵阳市检察院不认定他们构成合同诈骗罪可能与2018年下半年司法机关的政策导向变化有关。众所周知,2018年下半年,党和政府、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开会、文件的方式,强调要保护民营企业,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犯罪行为,不要动不动拘留、逮捕企业家。这种政策导向无疑会对个案的处理产生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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