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我努学社
整理出版中国近代史料,传播历史知识
本文作者为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胡一舟。
牛作为一种重要的耕畜,历代中原王朝对其都着重保护,私自宰杀耕牛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很多时候要受到重罚。比如《元史》就有“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七,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者,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开剥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纠之。”
这段是禁止民间私自杀牛(及马),不管是私自宰杀,知情不报,或以此威胁,或官方察举不及时都会受到惩罚。就是老牛、病牛不能用于耕作的,也要官方许可后才能宰杀。已死的牛,牛筋、牛角要交官,皮肉如不自用,纳税后方可出卖。其时历代法令在这一问题上,严酷程度或有差别,但是基本态度是一致的。明代也禁宰杀耕牛。
这里需要解释一下为何禁止宰杀耕牛,一般认为牛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生产资料,所以禁止民间私杀耕牛是出于鼓励农业生产的考虑,这一点是有道理的。此外注意上面所引《元史》中“已病死者,申验开剥其筋角,即付官”一句。禁止私自宰杀耕牛,其时也是出于对牛筋等副产品的控制。因为这些是制作铠甲等军用品的重要原材料。当然不是说民间私自宰杀一头耕牛就是要进行军备,但是这具有一定的象征意义。如今研究《水浒传》的部分学者也认为“杀牛”和“造反”之间有一定的象征性联系,施耐庵可能以“杀牛”、“吃牛肉”隐喻造反。
不过凡事不能一概而论,明代虽然禁止宰杀耕牛,但是这只是一种法令,没有上升到礼法的高度。(在时人观念中,普通法令是因时因地的策略,礼法却是不可随便改易的常经)所以在如北方草原等部分地区,宰杀耕牛并不会被治罪。有些杀牛案也能够被从权处置。
参考文献:
宋濂:《元史》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
张廷玉:《明史》
小编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桂强 王雪慧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