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层住户的反对是目前旧楼加装电梯所遇到的最难跨越的“一道坎”,当所有条件都合乎申请规定而多年的老邻居又相争不下时,诉诸法律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手段,例如以下的两个案例:
加梯遭1户阻挠,13户邻居联名上诉得胜
此案例中的小区有63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根据加建要求,已满足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的条件,于是申请加装电梯。
但有一户业主反对,其理由是加装电梯后高层业主的房屋升值,高层房价会高于其所在的三楼房价。
该理由并未得到63户业主认可,于是加梯工程继续推进,而在施工过程中,反对方的业主进行阻挠导致加梯工程无法继续进行,于是施工楼房的13户业主联名将这一户业主告上法庭。
被告方认为,加装电梯后,会严重影响他们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对消防安全也是极大的隐患,从而影响其房屋居住质量,造成房屋价值贬损。“13户业主的房屋会因此而升值,法律不应该鼓励以侵害低楼层住户权益为前提来实现自己不法利益的行为。”被告方还指出,其他业主之前所提交的协议书中声称“本梯间的业主一致同意本梯间加装载客电梯一部”,而他们夫妇二人并没有同意,因此是“被代表”。
13户业主则回应称,根据相关规定,只需经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即可加装电梯,因此无须再征得被告方的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权的法律问题。原、被告作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应正确处理加建电梯的问题。涉案住宅楼加建电梯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原告享有加建电梯的合法权利,法院予以确认。
加建电梯后虽然可能会对被告房屋的通风、日照、采光等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有影响不等于原告的加建行为构成对被告的侵权。客观上讲,原告通过自筹费用的方式加建电梯亦是方便上下楼,满足大多数人的出行便利要求。
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不得阻止施工,并表示,如加建电梯后确实对被告房屋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产生严重影响或造成损失的,被告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
最后,省高院驳回再审申请:业主中两个“三分之二”有话事权,加装电梯合法。
纠缠6年加梯纠纷终于上法院解决了
某楼龄20多年的小区,常年在此居住的老人们由于年事已高,上下楼梯不便,甚至有几户因楼过高,身体有病,三年都未下楼,于是向相关单位提出加建电梯的申请。
在加建过程中,有一业主提出影响自家房屋的采光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同时他家阳台加装的防护栏和外挂空调机则妨碍了施工,导致加装工程一度中断,街坊们只好诉诸法律。
2013年,老楼启动了拖延4年的工程,直到2014年底,老人们终于用上了电梯,但纠纷仍未结束。
因不服二审判决,被告方向广东高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恢复楼宇原状。但是广东高院在再审审查中认为,该加建电梯的行为合法,驳回再审申请。
至此,这件加装电梯的邻里纠纷,耗时6年才算尘埃落定。
此案中,原告23名业主中的15人,以及被告方,都是超过70岁的长者。承办本案的法官说,本案一审、二审皆判决:涉案楼宇加建电梯的事项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获得了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该加建电梯的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相邻权的规定,涉案楼宇加装电梯,虽然对被告房屋的采光通风产生一定影响,但对包括被告在内的众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带来极大便利;被告本人同样被惠及,应本着友睦邻里、互让互谅的精神对待加装电梯工程,而不能擅自采取各种行为,阻挠安装施工。
以上两个案例正好说明了已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有广州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而签订的施工合同受法律保护,相邻各方业主不能擅自阻挠安装施工。
如有擅自阻挠或破坏的,请参考以上两案例,祝街坊们早日圆“电梯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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