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副检察长童建明介绍最高检改革内设机构,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 (检察日报 全媒体记者程丁 摄)
改革重点
此次内设机构改革后,最高检撤销了侦监厅和公诉厅,开始实行捕诉一体的办案机制,并且最高检把改革重点放在检察业务部门,重新调整组建了10个检察业务机构,按数序统一命名,分别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
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4个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为第一至第四检察厅,分别负责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和对下指导;
调整刑事执行检察厅职能,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14个罪名案件的侦查职责划入,为第五检察厅;
设立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机构,为第六检察厅和第七检察厅;专设公益诉讼检察机构,为第八检察厅;设立专门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为第九检察厅;
将控告检察厅、申诉检察厅合并设立为第十检察厅。此外,撤销铁路运输检察厅,其原有部分职能继续由其他业务厅行使;
将原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
“捕诉分开”变为“捕诉一体”
据了解,此次最高检机构改革按照案件类型重新组建了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同一刑事办案机构专门负责办理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案组或检察官全过程负责同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工作,办理高检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张军介绍,本次内设机构改革施行捕诉一体,对应此前的捕诉分开。分开职能行使检察职权,优势是有内部制约,捕错了不一定诉,但也面临效率问题和内部监督实质化的问题。
针对这个问题,检察机关提出捕诉一体。也是因为在反贪职能转隶以后,没有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内部监督制约的需求有了很大变化。考虑到这个制约,单设一个部门去行使。实践证明,实行捕诉一体,质量、效率都能够得到进一步保障提高。
原民事行政检察厅一分为三
此次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的另一大看点是,原有的民事行政检察厅“一分为三”,分为民事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和公益诉讼检察厅。
为何要这样改革?出发点和依据又是什么?
张军回应称,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厅的机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对检察机关职权行使的需求,需要从供给侧进行改革,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在改革前,根据最高检的内设机构设置,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由民事行政检察厅负责,而在最高检中,刑事检察机构除了侦查监督、公诉和公诉二厅之外,还有刑事执行检察厅,一共是四个刑事检察机构。从机构设置上,这导致了“重刑轻民”“重刑事轻行政”的问题客观存在。此番“一分为三”,根本考虑就是办案的需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图源:最高检网站)
设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第九检察厅”
董建明介绍,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逐渐呈低龄化的趋势,同时还呈现成年人化、暴力化的趋势,一些极端的恶性案件经常发生。另一方面,被害儿童、遗弃儿童、 性侵儿童这方面的案件时有发生,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和危害很严重。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有两个特点,一是专业化要求很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很多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诉讼程序,这都是一些专门化的程序。二是对社会支持要求很高,很多工作需要社会的支持,比方说,对未成年人要进行社会调查,要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社会背景,还需要引进一些心理辅导,需要我们请一些义工给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等。专业化、社会化结合得越好,这项工作的作用就能发挥得越大。
董建明表示,设立专门的机构,有利于集中运用好法律赋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也有利于和社会组织加强沟通协调,动员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一起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
最高检内设机构设置总览(图源:正义网)
十大检察厅介绍
第一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三、四检察厅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二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负责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工作。
第三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四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第五检察厅。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第六检察厅。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第七检察厅。负责办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承办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检察厅。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第九检察厅。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十检察厅。负责受理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除此之外,最高检还设置了办公厅(新闻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国际合作局、检务督察局(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局、政治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部门。
来源 最高检网站 正义网 检察日报 南方都市报
编辑 唐韵妤
审核 熊凤 贺依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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