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宁某等13名涉黑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宣判。主犯宁某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获刑二十年,其他犯罪团伙成员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七个月至10年不等的刑罚。
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宁某、宁某A、章某先后因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刑,宁B因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刑。2007年,宁某、宁某B等人先后出狱。出狱后,宁某、宁某B、宁某A通过经营猪场、建房、采砂、网吧等生意攫取经济利益,结识并拉拢组织成员。2009年以后,宁某以管吃喝、发工资的形式逐渐笼络了王某、吴某龙、刘某、仝某娟等人。逐步形成了以宁某为首,宁某B、王某、吴某龙为骨干,刘某、章某、宁某A、仝某娟为积极参加者的结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次清晰,骨干成员基本稳定,且有约定俗成的规矩。自2009年以来,该组织在房屋建设、开设砂场、插手民间纠纷等领域,主要采取以暴力、威胁、胁迫或利用在社会上的恶名威慑等手段,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经济利益后,把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9以来,以宁某为首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10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5起、强迫交易3起、非法采矿1起。在源潭街及周边乡村为非作歹、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重大影响,给源潭镇周边群众的安全感造成极大损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唐河县人民法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判处被告人宁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得假释。本案对其他参与犯罪人员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10年不等的刑罚。
唐河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部分干警、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被告人亲属100余人旁听了宣判。
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唐河法院判处的首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
社旗:
12月27日上午,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在社旗县下洼镇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进行一审宣判,张某等8名被告人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政府所在地村组干部代表,下洼镇机关干部、全体村组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共500余人旁听了宣判。
案情简要
经审理查明:以张某为首要分子的8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下洼镇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和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张某等人多次召集人员阻止马某施工,向马某索要钱款,经村民调解,马某同意购买张某提供的水泥及沙石后才得以继续施工。2017年11月,张某等人煽动群众多次阻拦下洼一中教师周转房施工,由于该项目系省扶贫项目,学校为了如期完工,被迫赔偿现金7.5万元。后张某又称自己母亲被施工方打伤,要求施工方赔偿数十万元,并要求更换施工队,造成项目被迫停工四个月。在与张某签订协议由其提供水泥服务后,下洼一中教师周转房项目才得以继续施工。另外,被告人张某彦于2010年至2014年参与赵某(已判刑)等人开设的赌场,通过驾驶汽车接送参赌人员获利。
法院认为,张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共同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具备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应予严惩。按照张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并根据其各自所犯的罪行,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次在张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惯常活动地公开进行一审宣判,展示了审判机关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力度和决心,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有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桐柏:
12月27日上午,桐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进行一审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共500余人旁听了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的16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年零六个月。其中恶势力集团主犯景某(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审理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要求,对所有被告人一律不适用缓刑、免刑。
经审理查明,16名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要包括:
一是以非法手段索要非法债务(高利贷),景某(女)、张某某向被害人出借高利贷,因利息太高导致被害人无力归还,后二被告人以“软暴力”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娄某某强迫还款,教唆、组织陈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等被告人非法侵入被害人梁某某、张某甲住宅,以叫骂、殴打、更换门锁、砸坏屋内物品等行为,强迫被害人梁某某、张某甲归还高利贷。
二是景某(女)、张某某在与他人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后,因房价上涨便见利反悔,以扰乱他人经营秩序、打砸骂的形式,迫使被害人将房屋返还。
三是张某某、陈某某为了经济利益介入他人纠纷,多次纠集其他被告人,利用集团势力为他人亮队、助威,威胁、恐吓、辱骂周边群众,聚众造势、逞强耍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四是景某、张某某因与被害人张某(女)有过节,为泄私愤,便指使陈某甲、朱某某等被告人侵入他人店铺,毁坏店内物品并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恐吓。五是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仅因琐事便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景某(女)、张某某为首的16名被告人组成了较为固定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活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其中,被告人景某、张某某、陈某某3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等13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处罚。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通过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主流新闻媒体记者,彰显了桐柏县法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有力打击和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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