轰轰烈烈闹了大半年的影视行业税收风波,第一阶段的自查自纠工作将进入尾声。近日,总局在官网上更新了一则工作动态: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通知,“第一阶段”税务自查工作从10月10日开始,到12月31日截止,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影视行业企业和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且在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自查工作进行的这段时间以来,暴露出了一些由于行业特殊性引发的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在此次总局的的工作动态通知中,给出了一些解答:
个人收入要和工作室收入予以区分
二者分别计算税款
近年来,由于各地不断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越来越多的明星们开始成立自己的工作室。相比起成立公司,工作室的注册成本更低、税种简单、实际到手的收入也更高。
然而在昨日公布的动作进展当中,总局明确指出: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并按照不同的方式计算税款:
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
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
这对于注册了工作室的影视从业人员来说,无异于当头棒喝。要知道,所谓工作室其实就是一种个人独资企业,且明星工作室的收入主要源自明星的个人片酬、广告和商演;导演工作室,主要靠导演接活收入;编剧工作室,主要靠卖剧本或者接受别人委托创作。在这种个人收入几乎完全等于工作室收入的情况下,如何将二者进行区分?
经业内人士咨询:导演导戏、编剧受委托进行剧本创作以及演员通过参演影视作品、演出活动、广告代言等所获得的收入,均属于“个人劳务所得”;编剧剧本的版权售卖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而工作室的其他人员,如果以工资、薪金形式从工作室固定领取,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否则也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不同属性收入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级数
每次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20 000元部分
20
0
2
20 000 至 50 000元
30
2000
3
超过50 000元
40
7000
·售卖剧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不存在约谈程序及相关事宜
目前只是政策辅导
近日,一份名为《横店工作室会议内容》的截图在网络上热传,其透露的目前已有约17位艺人被约谈一事引起了吃瓜群众的猜测。一位央广记者在微博中发布了一篇名单,不多不少刚好17人,且均为娱乐圈当前的一线大咖。
▲网友们猜测这是否为约谈艺人名单,目前该条微博已删除,图片来源网络
12月6日,新华社从国税总局等部门获得的信息是:在自查自纠阶段不存在约谈程序及相关事宜,税务部门对影视从业人员开展了政策辅导和沟通解释工作,以帮助影视企业和从业人员更好自查自纠。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曾披露,在第一阶段自查结束之后,将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将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7月底前,对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举一反三,建立健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管理长效机制。
对影视行业的扶持政策不变,且会更好
近段时间以来,“阴阳合同”一事持续发酵,除了相关部门以及涉事人员的发声,网络上的爆料也接连不断。例如《横店工作室会议内容》所透露的影视工作室全面补税30%、明星工作室税率改为42%、影视作品审查新规等等,这些真伪无法验证的消息,都在行业内引起了不小轰动。
11月29日,中国电视剧编剧委员会会长刘和平在与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沟通交流后公开表示:国家对影视行业的扶持政策不变,只会更好。
本次工作进展也明确指出:国家支持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方向不会变,税收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不会变,而且将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服务和支持影视行业加快发展。
据统计,今年7月以来,全国影视企业注销数量保持平稳,新增注册影视企业数量呈上升态势,影视业创作生产数量与质量稳步提高,这反映了当前我国影视行业稳定发展的良好态势。业内专家表示,规范税收秩序,有利于提升影视行业在薪酬、资本、核算等财务方面的管理水平,必将促进我国影视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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