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鉴定的原则要求
第八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十九条:对人身伤害和精神病进行鉴定的要求
第九十条:应当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
第九十一条:被侵害人不配合伤情鉴定的处理
【新增】第九十二条: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第九十三条:涉案物品估价
第九十四条:吸毒检测以及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检验
第九十五条:酒精检验
第九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内容
第九十七条:告知鉴定意见和申请重新鉴定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形
第九十九条:重新鉴定应另行指派、聘请鉴定人
第一百条:鉴定费用的承担
第一百零一条:辨认的目的、主体和对象
第一百零二条:个别辨认
第一百零三条:对违法行为案发现场的勘验
第一百零四条:辨认的具体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为辨认人保守秘密
第一百零六条:制作辨认笔录
【修改】第一百零七条:扣押或者扣留的范围、程序及处置
【修改】第一百零八条:查封的范围、程序和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抽样取证
第一百一十条:先行登记保存
【修改】第一百一十一条:证据保全决定书与证据保全清单
第一百一十二条:扣押、扣留、查封的期限
【新增】第一百一十三条: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财产的规定
【新增】第一百一十四条:冻结期限的规定
【修改】第一百一十五条:证据保全的解除及解除后的财物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行政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随案移交
【新增】第一百一十七条:异地协作的规定
【新增】第一百一十八条:异地执行传唤的规定
【新增】第一百一十九条:需要异地办理检查、查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规定
【新增】第一百二十条:需要进行远程视频询问、处罚前告知的规定
【新增】第一百二十一条:委托异地公安机关办案的规定
【新增】第一百二十二条:协作办案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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