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在《反家庭暴力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二条中,详细规定了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代为申请;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为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这一点是我们需要格外注意的,情况紧急就是二十四小时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也就是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申请人也可以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如果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最后,也就是关于人身保护令的协助执行,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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