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全球经济金融研究课题组
2018年11月28日,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发布的《全球经济金融展望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展望全球经济金融发展趋势。《报告》指出,当前国际贸易格局面临重构,多边贸易体制受挫,WTO 改革艰难推进,区域贸易协定迅速发展,各国应借此机会,加强对话与沟通,为推动国际贸易增长、维护世界经济复苏注入动力。
一、区域贸易协定出现新趋势
在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各国经济联系不断加强,但近年来多边贸易遭受诸多挫折,越来越多国家将发展国际贸易的途径转向区域贸易层面。区域贸易协定(RTA)获得迅速发展,在全球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国家之间开展经贸合作、发展政治关系的重要手段。
第一,签订区域贸易协定(RTA)的国家数量激增且协定签署进程加快。从 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签订到2018年初,全球已有456个RTA。其中,在GATT时期RTA发展较慢,从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到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其数量新增了147个,危机爆发后的10年间则增加了210个,增速显著提升。从签订的效率上看,早期谈判双方秉承谨慎的态度往往耗时较长,而近年来由于签订RTA的国家之间一般都有较强的互补性或有共同的政治利益,在谈判内容以及最终签署协定方面比较容易达成共识,通常来说只要双方愿意可以随时签署协定。
第二,主体和合作形式更加多样化。RTA涉及的成员国不断增加,所有的WTO 成员国均至少签订了一个RTA,且缔约成员多样化,有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区域组织之间以及区域组织与区域组织之间,并且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 RTA 的数量不断增加,发展迅速。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地位提升,其参与 RTA 的意愿越来越强,许多RTA 均由发展中国家主动提出,说明了其试图在区域合作问题上争取主动权和话语权,从而使经贸合作更有利于本国的发展。在合作形式上,自由贸易协定为主要合作方式,其次是经济一体化协定,关税同盟以及优惠安排的方式日益减少。
第三,RTA涉及的议题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早期RTA主要内容是废除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而WTO成立以来RTA内容范围越来越广泛和复杂,不仅涉及境外规则,还延伸至境内规则,涉及成员国国内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的方方面面,如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标准、金融监管、服务贸易、竞争政策、中小企业发展以及反贪合作等。
第四,经济因素在RTA中占主导,但政治因素的影响不断加深。现阶段签订 RTA的目的已不仅仅是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成员之间的贸易量,还有政治利益以及争夺国际经贸制定权的考量,在考虑资源、技术、资金、市场等方面优势的同时,也将国家安全、外交政策等纳入核心考虑因素。尽管不同成员之间签订的RTA在内容上存在很大差异,但中心成员与其他成员所签订的RTA在部分条款上有很强的相似性,例如美国、欧盟等中心成员与其他成员签订RTA时都有明显的美国模式和欧盟模式,从协议签订方面也可看出政治因素的影响。
第五,跨地区与多重区域经济成员兴起,不再受到地理位置的局限。早期的RTA通常在地理位置相近的国家之间展开,但近年来跨地区的贸易协定增多,如美国与新加坡、欧盟与南非等。统计数据显示,全球RTA中有近1/3是在不同地区的国家之间签订的。同时,全球出现了众多既参与多边贸易制度又签署区域贸易协定的双重身份成员,全球贸易发展日趋复杂化。
二、WTO 改革及全球贸易规则之争
当前,随着美国不断挑起贸易摩擦,区域贸易合作出现新动向,围绕 WTO的改革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事实上,自2001年11月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以WTO为代表的全球贸易治理体系面临日益严峻的挑战,西方发达国家对WTO现行规则多有不满,不断崛起的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也呼唤更多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推动建立新的国际贸易规则已成为各方共识。
WTO多边规则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长期以来,美国等发达国家一直处于全球贸易治理的主导地位,主要按照他们的利益诉求来设置全球贸易规则,广大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接受者,在全球贸易治理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非常有限。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增长重心转移,发展中国家在全球贸易总额中的占比日益提高,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发展中成员实力和谈判能力的上升,使其不再完全服从发达成员的意志,现行全球贸易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和代表性受到削弱。与此同时,WTO谈判和决策机制本身在参与度、透明度和效率等方面的缺陷也不断遭到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质疑和反对。WTO谈判最重要的决策原则就是“协商一致”,每个成员拥有一票,在场并参加投票成员的简单多数赞成即获通过。当前,WTO成员已达164个,由于贸易协定内容高度复杂且涉及各国重大利益关切,一百多个成员要达成协商一致难度可想而知。多哈回合谈判原定于 2005年1月1 日前完成,但至今仍久拖未决。虽然在2013年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通过了“巴厘一揽子协议”,在贸易便利化和一些发展议题上达成了框架性协议,但成员国并未在农产品和服务业开放、国际收支平衡、政府采购政策、碳减排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全球贸易谈判陷入僵局。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短期内难以弥合。2017年以来,以美欧日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多次表达了改革WTO的迫切愿望,并提出诸多建议。其中,美国试图另起炉灶,建立更有利于美国利益的新规则。美国对现行WTO制度的指责包括:一是贸易谈判效率低下,多哈回合谈判历时多年成果寥寥,表明WTO不具备协调各方立场并达成一致的基本能力;二是争端解决耗时过长且运作不透明,因此阻挠WTO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法官连任及纳新;三是认为“发展中国家待遇”界定出现严重偏差,部分国家利用规则,享有延长落实承诺的过渡期、更多的贸易机会、获得能力建设等特殊和差别化待遇。欧盟则于2018年9月18日发表了《WTO现代化》法案,成为全球首个公开发布WTO改革方案的经济体,提出更新国际贸易规则、加强WTO监督作用和完善争端解决机制三大改革建议,从而使WTO更切合实际、适应不断变化的世界,并加强WTO的效力。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更新国家贸易规则,包括改善透明度和公开补贴信息、更好地监管国有企业、更加有效地约束导致贸易扭曲的补贴、建立新的规则来应对服务和投资领域的壁垒(如强制技术转让、解决数字贸易壁垒等)。 其他国家方面,日本加快与欧盟签订《欧盟-日本经济货币关系协定》,加拿大提出《WTO 强化及现代化》讨论稿,10月加拿大、欧盟、日本和其他10个WTO成员贸易部长们在渥太华发布联合公报,指出三大亟待改革项目,即争端解决机制、WTO的谈判职能以及提高透明度问题。总体来看,尽管各国立场不完全一致,尤其是美国单边主义行为和“美国优先”的做法引发欧洲等国的强烈反对,但发达国家在诸多问题上的共同利益大于分歧,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产业补贴、国企行为等方面的关切度高度一致。
与此相反,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第一,WTO改革不能改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关税约束、透明度、特殊与差别待遇等基本原则以及贸易自由化的总体方向。2018年7月在南非召开的金砖峰会上,参会各方均表示要捍卫WTO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制,进一步完善现行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第二,WTO改革应以发展为核心,照顾发展中成员的合理诉求,各方应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改革。很多发展中国家仍处于经济发展的起飞阶段,贫困问题仍困扰着许多发展中成员。在当前全球经济复苏不稳定的情况下,经济发展、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不仅仅是发展中国家特有的问题,而是全球普遍关心的问题。WTO改革不应只由发达国家主导,而应顾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诉求,让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发展出现的各类问题。
短期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WTO改革的分歧仍然巨大,难以弥合。但目前全球已认识到改革WTO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大背景下,欧盟试图发挥美国和中国之间的桥梁作用,一方面与美国、日本发布了三方联合声明,强调解决不公平贸易问题,另一方面也和中国建立WTO改革工作组,该工作组已经在布鲁塞尔和北京举行了多次会谈。
三、对全球贸易体系的影响和挑战
无论WTO改革走向何方,都会对全球贸易治理体系产生深远影响。未来全球贸易格局可能出现以下变化:
一是贸易体系面临重构。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不愿意再引领多边贸易谈判,开始另起炉灶、推倒重来,以区域贸易协定制约多边贸易体制;发展中国家希望改变已有贸易规则,以全球价值链为纽带重新塑造世界分工体系,带来全球贸易格局的重组和洗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激烈博弈将成为未来的主题,贸易格局更趋多元化、碎片化。
二是贸易规则面临升级。尽管受美国的影响,《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签约国由12国变为11国,《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谈判也被搁置,但二者在包括劳工、环境标准等内容上提出了较高标准,构筑了一个以自由化为堡垒的市场准入屏障。刚刚谈成的《美墨加协议》(USMCA)标准也高于现有贸易协议,其包含的“毒丸条款”更是对后续其他贸易协定的谈判形成较大压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由于发达国家在全球贸易规则谈判中的主导地位仍不可动摇,这意味着上述协议所呈现的高标准很可能成为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的标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将不得不加快自身的改革,以适应新的规则。
总之,全球贸易治理体系正处于改革的十字路口,当前的保护主义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巨大威胁,同时也为构建新的、更加公平合理多边贸易规则提供了契机。各国应借此机会,加强对话与沟通,找到通往共识的可行路径,为推动国际贸易增长、维护世界经济复苏注入动力。
编辑/杨慕铭
课题组长:陈卫东;副组长:钟红;成员:廖淑萍、陈静、王有鑫、赵雪情、谢峰、刘津含、鄂志寰(香港)、黄小军(纽约)、陆晓明(纽约)、瞿亢(伦敦)、林丽红(新加坡)、张明捷(法兰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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