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官方网站公开了6条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的行政处罚信息,时间跨度从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涉及机构包括华大基因、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阿斯利康、厦门艾德、昆皓睿诚、苏州药明康德公司,引发媒体关注。
根据科技部国科罚〔2015〕2号行政处罚书,华大基因涉“未经许可将部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违法违规行为。今日,华大基因发出澄清公告称,“华大基因在2015年收到该行政处罚后,已第一时间根据要求实施全面整改,经对整改报告进行核查并现场验收后,科技部已批准我司恢复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工作。”
科技部对深圳华大基因行政处罚书挂网。
科技部对华山医院行政处罚书挂网。
6家机构违反《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南都记者查阅科技部6张“罚单”发现,6家机构均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其中,2015年9月的两份处罚书显示,华大基因、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两家机构因开展或参与的“中国女性单相抑郁症的大样本病例对照研究”国际科研合作,遭到调查。罚单指出,华大科技与华山医院未经许可与英国牛津大学开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研究,且未经许可将部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
两家机构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均被要求“立即停止该研究工作的执行”、“销毁该研究工作中所有未出境的遗传资源材料及相关研究数据”、“停止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行开展”。
2018年7月3份处罚书显示,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将已获批项目的剩余样本转运至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昆皓睿诚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开展超出审批范围的科研活动。厦门艾德未经许可接收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30管样本,拟用于试剂盒研发相关活动。昆皓睿诚未经许可接收阿斯利康投资(中国)有限公司567管样本并保藏。
3家公司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科技部对3家公司作出警告、 没收并销毁违规利用的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处罚决定,还对阿斯利康撤销两项行政许可、停止受理阿斯利康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活动申请,整改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受理。
此外,苏州药明康德公司因“未经许可将5165份人类遗传资源(人血清)作为犬血浆违规出境”,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也遭到了警告、没收并销毁该项目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处罚。
华大基因:“14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研究无违法
针对华大基因2015年违反“未经许可将部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从网上传递出境”的情况,有自媒体也对华大基因2018年10月发布的一项“14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研究的数据来源提出质疑。
根据早前公开报道,“14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研究是由华大研究团队主导,是迄今最大规模的中国人基因大数据研究,研究成果在于近期发表在《细胞》(Cell)杂志上。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此次研究的基因数据来自141431名孕妇,涵盖了31个省份、37个民族,研究首次揭秘了中国人群独特的基因遗传特征、南北方人群的遗传差异,甚至还发现了与生育双胞胎显著相关的基因位点。
有媒体公开报道指出该研究“基因信息来源可疑”。提问“这些信息是怎么来的?如此大规模的人群信息,是公开采集的还是私下搜集。”
对此,华大基因今日下午迅速发出了澄清公告。澄清中提出:某自媒体将2015年的科技部国科罚”与华大研究团队在2018年10月发布的一项“14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研究,张冠李戴,刻意关联,制造恐慌。
华大基因在澄清声明中表示,华大基因在2015年收到该行政处罚后,已第一时间根据要求实施全面整改,对整改报告进行核查并现场验收后,科技部已批准公司恢复开展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工作。
关于数据安全性问题,“14万中国人基因大数据”的研究全部在境内完成,样本及数据全部保留在深圳国家基因库,不存在任何遗传资源数据出境的情况,这也得到了世界著名学术期刊《Cell》的认同。
此外,截止记者发稿前,除华大基因,其他5家单位还未对科技部发出的处罚公示做出回应。
华大基因今日下午迅速发出澄清证明。
6家单位违反的3条规定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的信息,这几家单位,主要是违反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规定。这几条规定是什么?
根据《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国家对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发现和持有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遗传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或以其他形式对外提供。
第十一条规定,凡涉及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中央所属单位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所属单位及无上级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报该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第十六条则规定,携带、邮寄、运输人类遗传资源出口、出境时,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凭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出口、出境证明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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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记者余毅菁 阳广霞 实习生 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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