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谢某为A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为夜班巡查员。入职时,A公司为谢某办理了入职手续和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5月,谢某想着周末休息,约好友周五晚下班后在公司附近的宵夜档畅饮。一轮过后,谢某的好友就因临时有事离场。谢某自饮了一个多小时后,独自一人开车离开宵夜档。
因酒精的作用,谢某在驶出宵夜档500米后,与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谢某当场死亡。
据交警认定,谢某当时酒精含量高达190.8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谢某家属找到了A公司,认为谢某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亡,享有工伤保险赔偿。
谢某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的规定,即使职工死亡符合因工死亡的条件,但如果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认定为工亡。
谢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是谢某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出现,不将其认定为工伤。
谢某非因工死亡,企业就置身事外了吗?
根据广东省高院印发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规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依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予以支持。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本案中谢某虽因自身过错而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但其家属依法享有从企业获得上述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权利。
律师提醒
非因工死亡待遇是对其特定家属所提供的必要物质援助和抚恤。因此,即使职工是非因工死亡,其家属依然享有获得相应待遇的权利。作为企业应尽量招用身体好的员工,同时,要经常教育员工多注意人身安全,以减少非因工伤残和死亡带给企业的成本支出。
附: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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