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5年3月5日,末代皇帝溥仪和皇后婉容、妃子文绣被赶出宫,住进了天津静园。此前,溥仪从没有宠幸、还经常打骂文秀。婉容做为皇后,更是排挤文秀,和溥仪同进同出,文秀买了的东西,皇后婉容必买更好更贵的,以彰显自己皇后的身份。
1930年,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允许自愿离婚。文秀的妹妹和玉芬(冯国璋的长孙媳)告知文秀,现今是中华民国时代,法律上写着男女平等。溥仪已被赶出皇宫,就算是平民,所以他也得守法。玉芬更是鼓励她说,即使皇后皇妃,只要有合法理由,就可以离婚。文秀不堪忍受,终于拿起民国的法律做武器,要和溥仪离婚了。
说起民国的法律,和现在有点相似。民国时期,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被写进了“婚姻法”。千百年来,一直存在于中国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从法律上彻底消失了。而从前,一直奉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贵为天子,那也是只有一个妻子,即正宫娘娘,剩下的嫔妃都是妾。妻与妾的地位在古代是迥然不同的。妻为''娶'',而妾为''纳'',娶妻时送到岳家的财物被称为''聘礼'',而纳妾时给予的财物,则被称为''买妾之资''。妾的地位当然不是家庭里最低等的,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就是有义务陪男主人睡觉,但只能算奴婢。妾对于家主来说近似奴隶,但是,对于婢女和仆人来说,妾应该是主子。妾所生的子女必须认正式妻子为''嫡母'',而生身母亲只能为''庶母''。
以清朝皇后为例,那时候的大清门只有皇帝可以走,但是在大婚这一天,要过门的皇后也可以从大清门里抬进来,就这一次。其他的妃子想都不要想,只能走侧门。溥仪大婚时,是前一天“纳”了文秀,后一天娶了皇后婉容,为什么?就是要文秀以妾的身份跪迎皇后婉容,婉容是从大清门抬进来的,文秀没有资格。
再说离婚案。1931年8月,文秀决心离婚,聘请了律师,给静园发去一封律师函:“事帝九年,未蒙一幸;孤枕独抱,愁泪暗流,备受虐待,不堪忍受。今兹要求别居。”收到信函,开始溥仪不同意,文秀也回心转意,但要求不离婚的条件是,与婉容分居,每月与溥仪必须同居两次。婉容不愿意溥仪宠幸文秀,就行使了“正妻”的权利,不同意。没办法,文秀继续离婚。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最终双方协定离婚。
再回到民国。民国有“娶妾并非婚姻”之说,男人纳妾不算重婚,属“与人通奸”行为,最多是道德问题。这与现在对婚外包二奶、养小三是“作风问题”的司法定性,何等相似啊。因此,民国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名存实亡,民国男人找小老婆相当自由。
不同的是,民国时的“妾”具有合法的家属身份,妾如因脱离关系造成生活困难,夫应酌情给予适当的赡养费,以资助其生活,所以,文秀离婚时溥仪给了她5.5万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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