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的案子都四五年了,为什么我还没拿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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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没有财产?什么,找不到人?
很多申请执行人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
就能马上拿回被拖欠的钱款
然而,法官穷尽手段反复查控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感到无奈
那这背后到底是怎样的原因呢?
下面小编将为你一一分析
执行不能
VS
执行难
执行不能=没钱/钱不够
执行不能就是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没钱”: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钱不够”: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发现的财产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比如企业法人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后,以其股东认缴出资额对外承担债务清偿,剩余债务无法进行清偿。
简而言之:执行不能就是“想给但没钱”。
执行难=有钱+拒不执行
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以下原因难以执行的情形。
“有钱+拒不执行”: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故意藏匿,难以找到。
这种就是现实中的“老赖”。针对老赖我们有法宝: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黑名单、信用惩戒、刑事惩罚……
简而言之,执行难就是“有钱却不给”。
如果对“执行不能”、“执行难”
还傻傻分不清楚,
小编通过案例来加以区分
2018年,易某的女儿小易(未满18周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并违规搭载董某(受害人)在金山区塔东路由东向西行驶,与逆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相撞,小易当场受伤,受害人董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董某的父母将本案起诉到金山法院。法院根据肇事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酌定判决由赵某承担54%的损失,计赔偿原告59万余元;易某的女儿承担36%的损失,计37万余元;受害人董某自行负担10%的损失。鉴于易某的女儿尚未成年又无相应的个人财产,因此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易某承担。案件判决后,易某、赵某均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董某父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1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赵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查询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公积金账户、社保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登记信息,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随后又将被执行人赵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通知公安机关对赵某布控,但是均无果。
法官点评
对于被执行人赵某,法官穷尽一系列财产查控措施却均无果之后,法官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案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02
被执行人易某在强制执行阶段下落不明,执行法官经查其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银行存款、公积金账户、社保账户、微信、支付宝等财产登记信息,均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历经数月查控,成功查询到登记在其名下的三份本金价值都是15万元的某保险公司理财产品。经法院执行局多次与该保险公司上海总公司联系,要求其限期协助执行,对被执行人的理财产品强制赎回。最终依法提取了该理财产品的与执行价值相等本金和相应利息部分。执行法官将执行款约37万余元及时发放到受害人董某的父母手中。
法官点评
被执行人易某下落不明、藏匿不出,其企图通过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进行财产隐匿,导致查控困难,这就是一起典型的“执行难”案件。
那防范“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
正确做法该是怎样的呢?
▽
1
财产保全。
起诉前、诉中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对方财产进行保全或者由其提供同等价值的担保,降低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执行难风险。
2
积极提供线索。
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有价证券、房产信息、外币账户等;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3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充分考虑潜在交易的风险,通过担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风险,减少“执行难”“执行不能”出现的可能性。
为了兑现胜诉权益,法院执行干警们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理性认知“执行不能”,理性看待执行工作。执行不易,且行且包容!
文 | 秦克彬
图 | 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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