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躁、快速的当代生活中,如果没有那么一推表情包的存在,似乎整个生活都充满了黑暗。表情包成为聊天必备神器。每个人几乎都使用过表情包。但是,表情包的使用并非是没有界限的,随便使用表情包极有可能是你自己陷入困境。
比如,只要提到“葛优躺”,大家脑海中立马就能浮现出著名影星葛优饰演的《我爱我家》中“二混子”的颓废模样。“葛优躺”也一度成为互联网上暴热词汇。很多人借此将该影视形象制作成各种表情包,并配上各种文字加以修饰,比如“颓废到忧伤”、“生无可恋等”。所有这些集中成一点就是“葛优躺”已经成为颓废的代名词。
显然,这个结果是葛优不曾预料到的,更是他并不喜闻乐见的,负面形象的高帽盖得太重,对艺人本身并无益处。于是,2016年12月,葛优将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因为该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作为配图。最后法院认定该公司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判决该公司向葛优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费40万余元。
为何仅仅使用了一下“葛优躺”的表情包竟被索赔40余万元?因为这其中的肖像权价值远超你的想象。
首先,肖像权是什么?
每个人的肖像都是独一无二的。所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享有的一种法定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肖像权,也不得损毁、玷污他人肖像权。
肖像包括自然人本身的照片、绘画、动画等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或者空间的动画影像展示的自然人本身的形象的再现。该形象再现的过程中,自然人本身享有该肖像的制作专有权,比如允许专门人员为自己拍照、绘画、摄像等;同时也享有对该肖像的专有使用权,比如不允许任何人非经本人同意使用本人的照片,或者允许照相馆在支付一定费用后悬挂本人照片作为展示等。
其次,关于肖像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159条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4.《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由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肖像权受侵犯存在的两个特征: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两者存在其中之一即可视为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并非所有使用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比如为了新闻报道而是用他人肖像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他人肖像的。再比如公众人物、体育明星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的肖像权合理使用范围比普通人合理使用要广泛的多。总之,肖像权中合理使用范围的具体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一般参考《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围作为依据。
最后,侵犯肖像权的标准有哪些?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3条规定:“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旦发现有人侵犯自身肖像权的时候均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可见,表情包,尤其是以他人肖像制作的表情包不可混乱制作和使用。一旦涉及使用他人肖像权营利或者恶意诋毁、损害他人形象的问题时,极有可能面临极大的诉讼风险。
毕竟40万并不是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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