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志刚受贿案,对被告人吴志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志刚利用担任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设备采购、劳务派遣合作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37.5万元。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志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吴志刚具有索贿情节,但归案后能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及审核:刑二庭
编辑: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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