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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局委联合发布通告截图
7月11日,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5局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同日,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具体对机(电)动三轮、四轮车,建筑垃圾运输车给出管理举措。
包括哪些车?
列入本通告整治范围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属于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需要取得驾驶证、需要上机动车车牌才能上路
驾驶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
生产者、销售者未告知实情,消费者可要求赔偿
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禁止非法运营
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郑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联合对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进行专项交通综合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列入本通告整治范围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是指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的,具有三个或四个车轮,使用内燃机或电力装置驱动的车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三、禁止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从事非法营运、占道经营以及违法行驶等行为。
四、驾驶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依法扣留的车辆,不能够提供合法来历证明的,不予发还车辆。利用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违规从事客运市场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后及时移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发现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五、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车型;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禁止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等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电)动三轮车、机(电)动四轮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者、销售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本通告整治范围内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依法登记上牌条件等情形,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通告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
关于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两部门联合发布通告截图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车”)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联合对本市渣土车进行专项交通综合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准入条件。严格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和驾驶人“三项准入” 和车辆“四统一”要求。
“三项准入”:即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驾驶人准入条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营业执照,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证;车辆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驶证,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建筑垃圾运输双向登记卡;驾驶人必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准驾大型货车驾驶证。
“四统一”:即对符合车辆准入条件的渣土车辆要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冲洗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不符合“三项准入”和“四统一”要求的运输单位、车辆以及驾驶人,即为不符合建筑垃圾运输准入条件,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格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渣土车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并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郑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使用报废或拼装车辆、无行驶证、无驾驶证、无机动车号牌、放大号不清、反光条不齐全、侧防护栏不齐全、污损遮挡机动车号牌、闯红灯、闯禁行、逆向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处罚。
三、严厉依法打击。公安机关对渣土车驾驶人阻碍执行公务、寻衅滋事、暴力抗法和渣土运输单位或个人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经济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打击。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渣土车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从严追究肇事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承包人、管理人的交通肇事责任、重大责任事故责任等违法责任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纳入诚信建设。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郑政办〔2018〕58号)、《郑州市施工扬尘监管信用评价计分办法(试行)》、《郑州市建筑垃圾清运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办法(试行)》等规定,将渣土车相关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建设体系。
特此通告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
来源:郑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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