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6日,江安县江安镇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案发当晚,犯罪嫌疑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江安镇竹海大道建设路口擦刮到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车后逃离现场,10多分钟后,在竹都大道与建设路的交叉路口将行走在人行横道上的李某某、宪某某撞伤后再次逃离现场。
逃离过程中,刘某又在江安镇竹海大道丽都宾馆门口再次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轿车。在群众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其当场抓获。
刘某被抓获后,经初步测试涉嫌醉酒驾驶,后经司法鉴定:案发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2%,确定为醉酒驾驶。案件中受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宪某某受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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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于2018年3月29日移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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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江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以(2018)川1523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作出“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刑事判决。
来源:江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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