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法院强制执行彰显司法权威
任太山向被执行人法律告知并查看涉案土地
7月4日11时许,沭阳法院执行干警任太山与被执行人一起到涉案土地现场进行查看和核实,并在桑墟镇元兴村某住户内与正在串门的于某某进行谈话,敦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涉案土地上堆放的木板等
于某某,系(2018)苏1322执1992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执行依据为(2017)苏1322民初6793号民事判决书,沭阳法院判决于某某、唐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限期内清除涉案土地上的草堆及植物,不得妨害三原告利用该土地;二被告赔偿三原告2566.67元。据查,二被告于某某、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宿迁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5.19张贴公告
5.19执行现场
执行干警曾于5月19日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
法院传唤被执行人于某某至执行局后,执行干警孙兵随即对其开展说服教育工作,引导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某某仍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然而就在执行干警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时,一听说要被拘留,被执行人态度立即发生逆转,又表示要和家人“商量”一下,马上就能履行。
涉案土地消除妨害物前后
1个小时后,被执行人家人清除了涉案土地上的树木,并搬离堆放的木板等,其女儿通过微信向案件承办人孙兵发来了视频,证明其履行了义务,并交纳了2366.67元赔偿款。随后,孙兵及时与权利人取得联系,验证了案件的履行情况,权利人当日申请结案。
7月5日任太山到现场进一步明确界址
来源:沭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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