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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
什么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搜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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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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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ies,是一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产业,强调一种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依靠个人(团队)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开发、营销知识产权的行业。文化创意产业主要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广告装潢、服装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等方面的创意群体。文化创意产业在英美日韩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早,发展也很快,已经发展到相当程度,形成了国家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在此过程中,这些国家各自有其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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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的创意产业政策,是目前国际上产业架构最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1998年英国推出首个创意产业的政策性文件《创意产业路径文件》明确提出了创意产业的概念和产业分类,提出政府为支持创意产业而在从业人员的技能培训、企业财政扶持、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创意产品出口等方面应作出积极努力。继《创意产业路径文件》后,1999年英国发布的《地方的发展维度》研究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地区发展;2000年发布的《未来十年》从教育培训、扶持个人创意及提倡创意生活等方面,研究如何帮助公民发展及享受创意;2004年的《创意产业经济评估》公布了创意产业进、出口就业等统计数据,并介绍了产业的发展现状。为实施“创意英国”战略,2008年主管创意产业的DC-MS发布《新经济下创意英国的新人才战略报告》,提出了包括人才培育在内的26条促进建成“全球创意中心”的行动计划和相应目标。这些创意产业政策的出台保证了政府产业政策的有效性、连贯性和一致性,而这些创意产业政策也是政府对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的最有力依据。
英国主管创意产业的DCMS是英国政府为创意产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实施机关,为创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实施跨部门的持续政策,同时建立了独立的知识产权网站,提供使用者和创作者关于版权、商标、专利及设计等信息促进资讯的自由流通,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知识、法规、方法,并提供在线服务。另外2004年由贸易产业部和DC-MS专利办公室联合组建了“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论坛”,负责推进创意产业新商务模式、关于知识产权的教育与交流。在知识产权的立法方面,英国早在1709年就制定了《安娜女王法令》,为英国奠定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鼻祖的地位。经过近300年建设,英国已经形成了以《版权法》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从法律的制定、执行以及处罚都已经十分完善,有力地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
在对版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与英国有所不同,美国更注重通过立法对创意产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早在1787年美国在《宪法》第1条第八款里就规定了版权和专利权,可见美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1790年美国制定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其保护范围仅限于书籍、地图、海图、期刊,保护期限为14年。1909年版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作品。1976年美国制定了第三部《版权法》,即现行版权法,自197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几乎每年修改1~2次。从当前来看,作为世界上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严密的国家之一,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国家艺术及人文事业基金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美国文化产业的崛起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而随着信息技术对的发展,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对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的要求,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10月通过了《跨世纪数字版权法》,该法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特点,对美国版权法做了重要的修订和补充,为大众和版权产业界提供数字化版权保护。近年来,美国还通过了《半导体芯片保护法》、《电子盗版禁止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形成了全球保护范围最广、相关规定最为详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为版权产业的繁荣提供法律保障。
日本政府将振兴和发展内容产业定位于国家战略给予高度重视,自1995年日本确立了21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后,相继又出台多项创意产业发展战略。2001年,日本政府全力打造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同年11月,发布了《东京观光产业振兴计划》,2003年又制定了观光立国战略。2003年3月日本在内阁中设立“知识财产战略本部”;2004年5月制定《知识财产推进计划》,其中第4章阐述了推进内容产业快速发展的计划;2005—2008年连续4年的《知识财产推进计划》都专门用一章的篇幅阐述充分发挥内容产业作用、建设文化创意国家的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支援地区文化活动,重新挖掘、振兴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遗产、民间艺术、传统工艺和祭祀活动,以及制定长期规划,对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艺术提供综合援助等。
与此同时,日本在2002年发布专门知识产权战略,将研究活动与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战略保护与应用列为国家的目标之一,以提升日本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在内阁设立知识产权战略委员会,通过知识产权基本法,并于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计划,确立知识产权立国的具体措施。其措施主要包括:产学研之间的合作、颁布《国立大学法人法》等;管理战略三位一体,企业战略、研发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互相渗透;加快专利审查立法;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采取打击仿冒和盗版货物的措施;制定媒体内容促进法等。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事务局制定的2005年知识产权战略计划内含近450项政府部门及办事机构在2005年将要执行的措施,强调了快速、有效利用知识创新周期(创新、保护和开发)的重要性。
在对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197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经过20多次修改,于2001年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并开始实施。近年来,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形势,日本又制定了多部新的法律,如《IT基本法》、《著作权中介业务法》、《知识产权基本法》、《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等,2004年6月又公布了促进内容产业发展的法律《内容产业促进法》。日本完善的创意产业发展立法为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制度,而新的法律颁布后,往往还制定出更为具体配套的措施,使法律的可操作性得到进一步实现。
从1998年开始,韩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1998年出台《国民政府的新文化政策》,重新认识文化产业,明确文化产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支柱产业,正式提出“文化立国”方针。1999年韩国发布《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制定韩国文化产业发展三步走规划和韩国文化产业发展基本战略,提出了构建振兴文化产业的框架。此后又陆续制订《电影产业振兴综合计划》、《文化产业前景21》、《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和《文化韩国21世纪设想》,从而确定了韩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战略,明确了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有力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1999年韩国制定了《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明确文化产业的定义,提出振兴文化产业的基本方针政策,奠定了发展文化产业的法律基石。2002年,政府考虑到数字化环境的变化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02年韩国制定了《出版与印刷振兴法》,规定3年进行一次制定振兴出版与印刷产业的政策,建立电子出版物和图书定价法制化等基本法律框架。近年来,韩国又相继制定了《电影、录像带振兴法》、《音乐产业振兴法》、《游戏产业振兴法》以此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为适应数字化信息时代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近两年陆续对《著作权法》、《演出法》、《广播法》、《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等做部分或全面修订,被废止或修改的内容达70%左右。为支持内容产品出口,2007年修订《进出口银行法》,扩大了韩国进出口银行的融资支持范围,将文化内容产业列入其融资支持对象。韩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资料来源:
1、《国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政策评析》(张丽艳、颜士鹏)
2、《文化创意产业理论与实践》(张岩松、穆秀英)
编辑|浦天龙
视觉|王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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