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心
公诉
讲堂
第
二
期
如何让案件审查有证又有据?
近日
荔城区检察院特邀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董金勇庭长,为荔城区检察院干警作“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专题讲座。
董金勇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二庭庭长。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体制的逐步确立,随着公检法之间关系的不断调整,随着媒体对于刑事错案介入程度的加深,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不断发展,发挥着规制刑事证据基本门槛的作用,守护着刑事司法的底线。
如何正确理解和贯彻疑罪从无、客观公正、证据裁判原则,坚决防止冤假错案?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证明标准的内涵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应当符合: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其中,最难以拿捏的是“排除合理怀疑”。
司法实践中,判断证据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把握:
一是犯罪构成要件,是否都有证据证明
二是证据本身是否存在疑问
三是证据之间、证据与待证的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这种矛盾是否合理排除
四是根据逻辑与经验进行判断
五是证据的结论是否排除了合理怀疑
董金勇庭长从正、反两面举例说明了司法实践上对“排除合理怀疑”的把握。
然而,犯罪事实包括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后者又包括不利于被告人的从重量刑情节和有利于被告人的从宽量刑情节。那么,立功等从轻处罚事实的认定是适用严格证明标准还是优势证明标准?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64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但是解释对于被告人从轻、减轻等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并未规定,从法律解释的逻辑分析,可以反向推论此类证据可以不适用严格证据标准。
二、 三项规程和举证方式的改变
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庭前会议规程、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以及法庭调查规程,有助于解决证人出庭难、非法证据排除难、疑罪从无难等问题,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庭前会议规程将庭前会议界定为庭审准备程序,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排除非法证据规程指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可以排除非法证据,针对不同的对象可以区别使用强制排除或裁量排除这两种模式。法庭调查规程对于法庭辩论方式进行了改良,一是证据质证时,如果辩方对于某关键性的证据提出实质性的反对意见,法官应当在辩护人发言后征求公诉人意见,引导控辩双方对于关键证据进行辩论。二是法官要根据庭前会议情况、开庭情况,归纳法庭争议焦点,包括证据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的争议焦点、量刑情节是否能够认定等,为下一步审理报告和判决书的写作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石。
三、 证明模式与证据的审查方法
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模式,学界较为一致地将其概括为“印证证明模式”。其典型特征是强调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作为审查证据的关键,相互印证才能定案。
对案件证据审查的步骤,一般从单个证据着手进行,即对收集来的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以判断其真实性,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证据的来源
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之后,应当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包括:1、纵向证据的审查;2、横向证据的组合、排列;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证据印证类型与定案标准之间的关系?
对于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一般只要求在证据材料之间在基本内容、基本情节上完全一致,并不要求在每个细节都完全一致。
没有直接证据情节下的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要求所有证据材料都必须达到完整性、同一性、闭合性的高度统一。间接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得出关于案件事实的唯一性证据。
如果将证据体系比喻为一座大厦,那么证明标准就是质量安全标准;证明模式就是结构钢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方法就是建筑方法。法庭就是施工现场。要建造高质量大厦,应当注重: 1、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并重;2、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和程序公正意识;3、强化庭审中心意识。
本次讲堂中,董金勇庭长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我国的证据制度及实践情况进行了入木三分的分析。通过本次讲座,在座干警不仅加深了对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更强化了对刑事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最后,赵育生检察长作总结性发言,强调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要严把证据关,守住公平正义这一法治的灵魂和生命线。
往期回顾
“匠心公诉”讲堂:公诉与调研有个约会
文 | 林婉娟(部分内容系董金勇庭长课件整理)
摄影 | 连建宏
编辑 |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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