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产品标识错误而受损的,可能被认定为被经营欺诈
2013年,陈某在超市购买5000元的药酒。2014年,经鉴定,该系假冒。超市称系工作人员失误将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贴错;经查明在事件发生之后,超市仍然在销售该药酒;请问该案中超市构成欺诈?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律师解答:
产品标识为消费者进行消费判断选择的基本依据,对消费者而言具有重要性。一般情形下,消费者不能从产品外观对产品进行认识和了解,为了让消费者认识、正确使用产品,进而发挥产品作用,需在销售产品的外包装上印制标识。产品标识是给予非具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认识和判断商品特征、价值、适当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据,构成消费者选择消费的重要信息来源。依《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应确保产品标识内容的真实性,该内容系对消费者所负真实义务的最低标准。超市虽在承认其药酒产品标识错误黏贴,但在本次事件发生之后,其错误标识的药酒仍在销售,而未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故应认定超市无视其产品标识真实性,应认定其属于欺诈行为。
本文作者介绍:陈纪豹,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福建银众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福建省中外企业家联谊会自贸区委员会特约法律顾问、福清市青年创业促进会法律部部长、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福清市阅读协会副会长。毕业和进修过的学校:厦门大学、北方交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办理了许多成功的刑事、民事、经济、非诉讼成功案例。查找本人联系电话可在网络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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