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王某在本市上班,但户口在贵州农村。事故发生后,能否“同命同价”,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近日,经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王某按城镇标准获赔18.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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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贵州人,2011年与妻子一起到溧阳打工。2015年4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与汤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汤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受伤后,至溧阳市中医医院接受治疗,花去医药费4.3万余元。因在赔偿上与汤某小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产生分歧,去年7月,王某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办理了相关手续,指派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承办该案。在向溧阳市法院立案后,王律师认为,王某的伤情符合伤残鉴定标准,遂向法院提出伤残鉴定申请。最终,经司法鉴定,王某被认定为伤残十级,误工期300日、护理期120日。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王某是贵州农村人,误工费只能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相关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该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王律师据理力争,说王某虽然是贵州农村人,但其在溧阳打工多年,已在溧阳市区居住多年,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按照相关交通事故处理政策,必须按照城镇标准予以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租房收据,并通过调查核实,王某居住以及主要收入来源均在溧阳本地,故对王某要求以本地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在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故对王某所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也符合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2017年10月,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8.24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近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庄奕 盛驰)
延伸阅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依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依照相关规定,对于外来务工人员,一般以户籍登记作为标准,将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确定为城镇居民,将登记为农业户口的人确定为农村居民。同时,对于农业户口,有证据证明其在城镇工作、学习及经商居住,且以长期生活为目的的,可以按照本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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