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的法院判决,有时真的让人很无奈很无奈!
同样的案情竟然能相差十万八千里!
比如这两起刚刚判决的案例,同样是暴力袭警,同样是妨害公务,同样是打警察的脸,一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而另一个却被仅仅判处了一年半的管制!
妨害公务罪: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以,很清楚,暴力袭警行为是妨害公务犯罪的从重条款,也就是说要从重予以处罚!那么拘役、管制、罚金是当然的从轻处罚,而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当然的中规中矩处罚,而一年以上的刑期才是典型意义上的从重处罚!
所以,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的可以说是勉强说的上从重处罚,而判处管制一年半却是当然的典型的从轻处罚了!管制什么意思?是不用坐牢呗,和在平时家里没多大区别!
我们来看看这二个案例:
一、陕西省米脂申某辱骂推打执法民警案
申某今年55岁,陕西省米脂县人。2017年8月3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米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1日被逮捕。
2017年8月29日11时许,米脂县公安局高渠派出所接到硕海实验有限公司报警称:陈家沟村民将小汽车阻拦在路上,致使其施工车辆无法通行,请求出警疏通。
接警后,高渠派出所所长冯有平、指导员马占军、副所长冯有东、民警刘楠、李鑫涛到达现场后,民警召集相关村民进行走访调查。17时许,派出所全体民警再次来到陈家沟村对村民进行劝解。期间,该村村民申某双手拿出手机正面对着所长冯有平的面部进行摄像,民警劝告不要近距离拍摄妨碍民警执法,申某拒不听劝。
民警李鑫涛依法进行制止时,遭到申某大声辱骂,并用右手使劲击打李鑫涛脸部,用双手推打李鑫涛胸部,后被派出所民警依法控制,带离现场。
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申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点评:执法者失去了威严,就意味着法律失去了威严。警察代表法律的威慑力量,其执法的威严应该受到最大的维护和尊重。法院这一判决虽没有体现出从重,可是在从轻处罚的实际刑期看,当算一个量刑合格的判决!
二、内蒙古东胜女子掌掴执法民警案
东胜一女子拒绝挪堵在消防通道车辆,且对执法民警的解释、劝阻置之不理,并掌掴民警。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
2017年11月8日15时许,东胜区公安分局公园路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令,在东胜区时达商场东门口有一辆私家车将消防通道堵住,请求出警。后公园路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置,但在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与贾某伟(另案处理)暴力阻碍民警的正常执法,其中贾某伟用手撕扯执法民警王某并将其警服撕破,被告人贾某某将执法民警王某某的右脸太阳穴处抓伤,且在治安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贾某某带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贾某某拒不配合,掌掴治安大队民警韩某某。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向受损害民警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受损害民警的谅解。
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受损害民警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妨害公务案非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民警的谅解不能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东胜法院的此判决公然对抗了刑法的从重条文,是对法律的藐视与践踏!
法律的威慑性、惩罚性就是被这样的法院给搞没了!
就是如此的残酷,同样的暴力袭警案,同样的打民警脸的情节,在刑期上竟然出现如此巨大的差异,让人震惊!
人民法院,请捍卫法律的尊严、捍卫法治的公正、公平,请让法律的威慑性、惩罚性能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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