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共设6等19级。
元帅2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元帅实际未授予);
将官4级: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4级: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士官3级:上士、中士、下士;
士兵2级:上等兵、列兵。
1965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的决定》,1965年6月1日开始实施。
1988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恢复军衔制。恢复后的军衔制取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大将以及大尉、准尉军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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