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数字币在国内经历了由松到严的监管过程!法律实务中处理涉及数字币的案件中,也随着监管态度以及公检法机关认识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结果!
案例1
2013年4、5月,刘某预谋成立比特币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黄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组建 “比特币”交易平台。期间,刘某、黄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贺某除了其他直接盗取客户资金的行为外,还频繁通过变卖客户的比特币来兑现人民币,转走了网站上的120个比特币。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处刑。
释法: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益,此案中将比特币视为了财产。
案例2
2017年9月25日,海淀分局西三旗派出所接到辖区某科技公司报警,称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100个比特币被盗,价值数百万人民币。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修改公司电脑内应用程序,盗取比特币。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释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并非数字货币持有人的财产利益,实际上否认了数字货币的财产价值。
两个案例,正是监管走向的一个缩影。
2017年9月4日,国家七部委发布生效了规制代币发行活动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公告中对于各类代币及“虚拟货币”的性质做出了明确定义: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基于此,类似的案例,出现不同的处理方式,也就不难理解了!
呼吁
各类“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是持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虽然我国尚未有针对数据与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但是从民法总则“保护私有财产”这一立法原则来看,把区块链数字币作为财产犯罪保护对象于理于法都是应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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