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强调全面取消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同时,《通知》还明确今年将继续实施“国家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继续实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
在以“自由”和“平等”著称的美国,高校的招生录取中政府有特定的“配额” 规定。现实中的平等问题总是复杂的,公正与公平难以理出是非曲直,美国高校录取中的“配额制”作为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历史的发展中也是在非议中产生,在非议中发展,是教育公平的长期话题。
一、“肯定性行动计划”
1965年,约翰逊总统发布第11246号行政命令(1967年又予以补充并改号为11375),要求所有接受联邦政府拨款的机构和企业在雇用职工时不但应当抑制种族歧视,推出了“平权措施”(Affirmative action),要求雇主对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裔等少数民族留出工作“配额”,在高等教育中,就要求大学的招生也同样留出“配额”。
“肯定性行动计划”的最初起源可追溯到1866年的《民权法》,这部美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权法是为保护刚刚获得解放的黑人的公民权而制定的,其中规定了联邦公民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签定合同的权利”(即谋生的权利)。
在这项政策的基础上,联邦政府后来实施了对合同的“预留”模式,即将政府合同的一部分预先留置(set-aside)。根据联邦劳工部的规定,公立大学在招生时,必须招收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学生;政府部门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性职员;一定比例的政府商务或工程合同应当优先给予少数民族或女性投标人。
此外,凡是接受联邦政府资助以及所有与政府签订商务或工程合同的私营企业或私立大学,都必须提交一份“平权措施”计划,说明该企业或大学现有少数族裔雇员数量以及打算在多长时间内使少数民族雇员达到一定比例,否则资助和合同免谈。
二、平权措施:“配额制”的实施方案
平权措施的实施程序相当复杂。例如,当一所大学作为一项活动的承办者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时,它事先必须以书面形式拟定出极其详细的计划。如果一所大学自愿接受培养少数民族研究生的任务,它必须说明其有关学科的教授的能力及接受任务的意图。
此外,当它培养研究生的任务完成后,还必须邀请有关组织的专家或学者对其所培养者的数量和质量做出准确评估:倘若没有完成计划,它必须说明原因以及如何纠正原计划中的问题,以便最终完成计划。
平权措施对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是明显的。1980年,美国黑人、印第安人、亚洲人和讲西班牙语的人的教授总共是4万人,而1997年已达到6万人。这样的变化显然是可观的,尽管他们所占的比例依然不大。
学生的情况也与此类似,人们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校园里发现,4.3%的学生是黑人,而他们在15年前只占总数的3.5%。由于平权措施的实施,已有1.5万名黑人学生毕业于美国学术水平最高的25所大学。
三、“反向歧视”:“配额制”的现实争议
在民权运动声势浩大的60年代,“平权措施”政策得到了全美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积极响应。美国大学校园历来是自由化和激进化的大本营,而加州大学在60年代反越战、争平权的学生运动中,是全美高等院校中闹得最凶的大学之一。在此背景下,戴维斯分校为了纠正种族歧视造成的危害和以往对少数族裔的不公正待遇,增加医学院学生的多元性,为少数族裔树立刻苦学习、奋斗成材的榜样,特别设立了优惠和照顾少数族裔申请人的录取定额制度,结果引发了贝基诉讼案。
但在20世纪60年代黑人运动的高潮过去之后,到20世纪70年代,在黑人运动低落之后,白人对“反向歧视”的抗议渐成气候,使学生的平等教育权问题更为复杂。
1978年的贝克案引起了社会更大的震动。贝克原是越南战场退伍士兵,一位优秀的工程师。后来他决定要作医生,便申请进入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医学院。
该医学院根据“平权措施”,预留了16%的名额用来录取那些少数民族背景学生,贝克连续两年申请,都未能被录取。当他发现在通过留用定额名额中被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中有人的成绩不如他后,便控告学校定额录取少数民族的政策侵犯了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平等法律保护原则保护下的权利,构成了对白人的“反向歧视”。
加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先后受理此案,裁定录取定额制度违法,但未要求学院录取贝克。双方对此判决均不满,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与上述法院恰恰相反,裁决定医学院的入学录取定额制度合法,但又裁定贝克入学;同时,允许加州大学录取新生时考虑种族因素,此案件判决自相矛盾,进而模糊了“平权措施”。
2003年的“密歇根大学案”终于使学生的教育权利保护有了明确的司法界限。密歇根大学被誉为美国“最好的公立大学”,入学竞争非常激烈。多年来,考虑到在校生中少数族裔比例过低等因素,密歇根大学一直将种族因素作为录取新生的参考,规定凡非洲裔黑人、西班牙裔和印第安原住民学生,可以加20分后参加排名。
1997年,三名白人学生成绩优异但未被密歇根大学录取,他们遂以“种族歧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控告法学院在招生中优先录取少数族裔学生和本科生院招生给少数族裔的考生加分的做法,涉嫌违宪。
美国最高法院9名法官以5票赞成、4票反对,裁定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在招生时保障给予非洲裔、西班牙裔和印第安裔考生一定录取比例的做法,符合政府促进生源多元化的目标,也不违反宪法中的平等原则。
同时,该法庭也以6票赞成、3票反对裁定,密歇根大学所使用的计点式招生政策是违宪的,即本科生院在招生时给少数族裔考生加分的做法应予取消。
这次判决最高法院以微弱的优势巩固了“平权措施”,意味着全美各大学今后将可继续依据平权原则招生,至少在法律上,平息教育平等问题的争议,可以说本次的“最高裁决”为“平权措施”的合法性下了定论。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杨克瑞,《美国高校录取中“配额制”及其司法争议》《法律教育》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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