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讲一个专利方面的专业知识,可能专业人士经常听到或者用到,但是普通大众很少有人听过,就是专利的“Bolar例外”原则,这个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中经常会被用到,因为有很多的专业人士通常使用这个原则来做文章。
商标先生如果直接讲这些专业知识,大家有可能看不懂,我就来给大家讲一个例子:
我先来问大家一个问题:某制药甲企业,为获得药监局的新药审批,使用了乙的专利药品做实验,甲企业的做法是否侵犯乙的专利权?
大家可能都觉得侵权了,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在专利法理论中就被称为“Bolar例外”原则。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适用“Bolar例外”原则,因为“Bolar例外”原则的免责范围必须是要为了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同时,实施行为仅指制造、使用和进口这三种行为,如果是销售或者许诺销售的话,则当然成立侵犯专利权。
不知道大家看明白没有,“Bolar例外”原则就是为了对某些特定情况下进行的免责条款,我们在使用或者申请某项专利的时候可以借鉴一下,商标先生建议大家最好找专业的代理机构来进行分析和评估,因为这个免责条款的使用非常的严苛。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