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开具正式发票时,除了把金额写成阿拉伯数字外,还要写上汉字大写数字,这是我国财经账务上的一个规定。关于它的起源,还要追溯到明朝。
明朝初年,郭桓普任户部侍郎,他利用职权,勾结地方官吏更改数字大肆侵吞政府钱粮,贪污累计达2400万石精粮,这个数字几乎和当时全国秋粮实征总数相等,明初孱弱的财政遭到巨大损失。
朱元璋对此大为震惊,他下令将郭桓及同案犯几万人斩首示众。为了杜绝这类案件的再次发生,朱元璋制定了严格的惩治经济犯罪的法令,并在全国财务管理上实现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其中较重要的一条就是把记载钱粮数字的汉字“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千”改用“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陌、阡”。这十个读音相同但不易篡改的字,作为庄重场合(如财物收据、记账)的专用数目字。这一方法的实行,防止财务官员乱改数字,堵住了一些财务管理上的漏洞,对巩固新生的明朝政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后来,人们在使用这种数字记账的过程中,又逐渐用“佰仟”二字取代了“陌阡”二字。
到了近代,阿拉伯数字引入我国,财务系统中用它与汉字大写数字相配合,具有相当大的实用性,因而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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