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天津某大型连锁超市(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朱某,2008年12月开始在这家超市工作。2012年9月,朱某为改善生活质量,为自己居住的房屋补装了暖气,共计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缴纳了锅炉房建设费及初装费2800余元。
事后朱某要求该单位按照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公室津价房地(2003)337号文件《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规定,为其报销锅炉房建设费1900元,该单位予以拒绝。
朱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报销锅炉建设费1900元。单位辩称,不认可朱某的诉讼请求,认为朱某提出的(2003)337号文件,在性质上不能作为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的依据,因为劳动争议的裁决或者判决是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该文件是地方政府行政文件,并未给企业履行的义务。该公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无明确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支付该费用,因此拒绝支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与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所住房屋为租赁的公有住房,2012年9月,原告就其租赁的上述房屋向天津市某区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申请了老住宅供热补建,并缴纳了锅炉房建设费1900元。
法院认为,市政府(2003)337号文件确定了职工租赁房屋补建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建设费用由用人单位以福利费科目承担。本案中,原告在其租赁的公有住房补建集中供热期间,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依据文件规定向原告承担上述福利待遇,原告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某超市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朱某锅炉房建设费1900元。
【律师点评】
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企业应当全面了解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履行单位对员工的相关义务,这既是在遵循法律,也是对员工的关爱,增加员工的归属感与认同感。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由于各地政策差异不同,导致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跨地区投资企业,对于本地的劳动政策难免有疏忽或把握不到的地方,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即在于,帮助企业全面梳理法律法规与本地政策性文件,为企业合法经营提供决策意见,避免企业因不了解政策而被员工告上法庭,既浪费公司的人力财力资源,又不利于企业品牌的树立。因此,建议企业一定要注重法律顾问的作用,切勿因小失大,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供劳动着福利待遇。
- 2. 天津市物价局、财政局、供热办公室津价房地(2003)337号文件
《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第一条:锅炉房补建集中供热,锅炉房建设费收费标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均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7元收取,由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所在单位交纳,如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同居一处的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交纳。
第四条:单位交纳的锅炉房建设费和管网建设费部分,企业单位在“应付福利费”项下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在“福利费”下列支。
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刘伊戈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5002275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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