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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传一视频显示,江西南昌某美容机构周年庆现场,女员工两人一组互跪狂扇耳光,舞台背景墙写着“狼性团队”。据报道,该企业方面称,此举系为打造团队凝聚力。(12月18日新京报新媒体)
让员工集体下跪互扇耳光打造“狼性团队”,打造团队凝聚力?简直就是笑话。员工集体下跪扇耳光所塑造的不是“狼性团队”,而是“奴性团队”、“发神经团队”,此举荒唐至极,不仅不会起到积极作用,反而会破坏团队的健康氛围,妨碍团队的理性发展。如果非要说这样的集体下跪、互扇耳光是一种企业文化,它也是一种跪着的企业文化,缺乏尊严,让人实在不敢恭维。
颇有一些企业,动不动就打着培养员工的感恩意识、团队意识、狼性意识等旗号让员工下跪、爬行、互扇耳光、互钻胯下,甚至喝马桶水、当街乞讨……并美其名曰企业文化,而其实质却都是矮化员工的人格,甚至是赤裸裸地羞辱员工,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均在人格权的范畴之内。
企业利用其相对于员工的用人单位优势和管理优势,迫使员工集体下跪互扇耳光,是对员工的公然侮辱,侵犯了员工的人格尊严权。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据此,要求员工下跪互扇耳光的企业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另外,尽管员工互扇耳光源自企业压力,并非出自本意,但如果一些员工出手较重,构成“殴打”,或者有其它侮辱情节,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的规定。
要求员工集体下跪互扇耳光的所谓企业文化走的是旁门左道,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这样的企业文化也行走在法律边缘,甚至跌破了法律底线。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和精神支柱,企业要健康有序地发展当然离不开企业文化。但是,企业文化不能太任性,管理者在管理、培训、教育过程中以及营造企业文化过程中不能想当然,为所欲为,不能触碰法律的底线、公序良俗,不能侵犯员工的权益。
企业文化必须健康阳光理性,企业文化站直了,员工才能站直了,企业才能站直了,才能有凝聚力、战斗力。营造站着的企业文化,必须以各方平等为基础,充分尊重员工,尊重企业本身,尊重竞争对手,尊重消费者,尊重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让相关个体的尊严和权益站着,让规则和秩序站着,让文明和信仰站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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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化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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