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我方特邀作者子繇
1975年12月,考古学者在今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发掘出土了大量秦代竹简,这批竹简被称为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简的发现是我国文物考古工作中的首例,对于整个考古工作和历史研究都具有重要意义。这些竹简经整理后共计1155支(另有残片80支),竹简涵盖的时间范围大致在秦统一前后,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文书、法律制度、吉凶占卜等,为研究当时秦帝国的社会各方面状况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封诊式》为其中的一章,共计98支,发现于墓主头部右侧,主要记录了当时对于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和一些治狱案例,反映了秦统一天下前后法律案例的文书程式和司法程序,更体现了秦朝的法律精神。
一、两千年前的自杀事件
《封诊式》共二十五篇,前两篇是治狱和讯狱的条例,即官吏审理案件的规章守则,后二十三篇是根据实际案例改编的文书程式。其中《经死》一篇的文书中,就记录了这样一个案件。
爰书:某里的里典甲来告说本里的一名士伍丙,被发现吊死在自己家中,原因不明。官府立即命令令史前往调查。令史在调查现场后的上报文书中写道,自己带着一名牢隶臣(隶臣为当时的奴隶)跟随死者丙的妻子女儿一同到丙的家中进行检验。到达现场后发现丙的尸体悬挂在家里东边卧室北墙的房椽上,尸体面朝南方,颈部套有拇指粗的麻绳,绳套的结系在颈后,绳索另一端绕房椽两周后打结,打结后还留有二尺长的绳头。尸体头顶距房椽二尺的距离,脚离地面有二寸,头部和背部都贴近墙面,舌头吐出与嘴唇齐,两只脚上沾满了流出的屎尿。
将绳索解开时,尸体的口鼻处有气排出,像人在叹息的样子。绳索与尸体接触的地方留有淤血的痕迹,淤血痕迹不到一圈,只差颈后两寸。尸体其他部位经检查后没有发现有类似兵刃、木棒和绳索的痕迹。房椽粗一围,长三尺,西边距地面土台二尺,推测站在土台上面就可以系挂绳索。房间地面坚硬,无法查勘他人的痕迹。绳索整个长一丈。尸体身上穿着络制的短衣和裙,光着脚。现场勘验完毕后即让里典甲和丙的女儿将丙的尸体运往县廷。
令史的文书至此记录了现场实地勘验的过程及检查结果,但文书中的内容并没有就此完结,文书的后一部分记录了本次勘验的经验总结及方法,推测应是为后人提供范例:
勘验时必须先仔细观察周围痕迹,应该独自到达尸体所在地,立即查看系绳索处,如有绳套的痕迹就接着查看死者舌头是否吐出,测量头部距系绳索处及脚部距地面各有多远,是否有屎尿流出的现象。再解开绳索,看死者口鼻处是否有气叹出,并查看绳索痕迹淤血的情况。还要看死者的头部是否能从绳套中脱出,如能脱出,再脱下衣服检查尸体全身。如果尸体舌头没有吐出,口鼻处也没有叹气的样子,套绳索处没有淤血,并且头部无法从绳套中脱出,就不能确定死者是自缢而死。但若是死去太久,死者口鼻处也不会有叹气的现象出现。凡是自杀的人一定是有原因的,要询问与他同居的人是否知情。
《经死》篇记录至此完结,整个案子虽然没有记录到最后的结案陈词,但从记载的现场情况和推理中我们可以看出死者的情况与自缢者的状况是相吻合的。例如,舌头吐出与唇齐,解开绳索时口鼻处有气呼出,绳套与接触皮肤的淤血痕迹相符等等。死者丙应属自缢无疑,但为何自杀则有待调查,文书最后虽没有记录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的情况,但已经指明了要询问同居人的调查方向了。从这件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无论是司法文书上报体系,还是刑侦勘验程序,都已经达到极其完备的程度了。
二、两千年前的入室盗窃案
另有《穴盗》一篇在此同叙。
爰书:某里的士伍乙来报告说,我昨夜将一件裾衣放在自己居室的侧房内,关好门后就和妻子丙在正房中睡下了,今天早上起来开门取衣的时候,发现有人已在侧房挖了一个洞,裾衣丢失不见了,现在不知道挖洞盗窃的人是谁,也不知道共有几人,但没有丢失其他东西,前来官府报告。随后官府即命令令史前往调查。令史在调查现场后的上报文书中写道,本人带着牢隶臣跟随乙和里典丁去查看乙的侧房。侧房在正房东边,与正房相连,朝南处有门,房后有小堂,墙中央有新挖的洞,洞与房中连通。洞下面与小堂地面平齐,洞上高二尺三寸,下宽二尺五寸,上面看起来像猪洞的形状。
根据现场痕迹,判断用来挖洞的工具应是宽刃的凿,凿的痕迹宽二(此处有缺字,疑为“二”)又三分之二寸。挖出的土堆在小堂上,散布的土都对着洞,盗贼是由这里破墙而入的。从房中和洞里外堆的土上,观察出有人膝部和手部的印痕各六处,外面土上有四处秦綦履(当时的一种鞋)的印痕,长一尺二寸。鞋印前部花纹密,长有四寸,中部花纹较稀,长有五寸,跟部花纹密,长有三寸,从鞋印判断像是旧鞋。房间北面有墙,墙高七尺,墙的北面是街巷。北墙距小堂北部边缘有一丈的距离,东墙距房五步处有个小的新缺口,缺口从内朝外的方向,像是人脚越墙的痕迹,但都无法测量出长宽。小堂和墙外的地面坚硬,不能查勘到人留下的痕迹,也不知道盗贼的数目和踪迹。
房中有竹床,床在房间东北部,床东面、北面各距墙四尺,床高一尺。乙说,裾衣是放在床中间的。在询问乙、丙时,两人都说乙是在本年二月做的这件衣服,用料五十尺,用帛做的里子,装了五斤绵絮,再用五尺缪缯镶边,不知道盗贼是何人,也不知道盗窃发生的时间,且没有怀疑的对象。当询问丁和乙的邻居时说,曾见到乙有一件绵裾衣,用缪缯镶边,不知道衣里子是什么材料做的,也不知道丢失时的情况。现在只能根据这些情况来大概估计衣服的价值。
《穴盗》篇只记录了现场勘查的过程和结果,但当时官吏对于现场勘查记录之完备程度让人惊叹。在整个勘查的过程中还包含了许多推理的过程,例如,调查人员根据洞穴的形状及边缘痕迹判断出挖洞的工具及大小,又从现场留下的鞋印花纹的疏密推理出鞋的新旧程度。这些都是现代专业的痕迹学的内容,但在两千多年前就已被古人运用于刑侦手段之中了。
三、秦朝的刑侦程序及手段
“封”即查封,“诊”是勘验,“式”是司法程式,从“封诊式”的题名便可窥出秦朝司法程序之一斑,案件发生后,首先要查封案发现场,其次要对现场进行调查勘验,最后要以文书的形式上报调查结果。
就上述两则案例来说,已经可以看出当时刑侦的一般程序了。
首先,有报案人去官府报案,官吏在听取报案人的说辞后即大致了解了案情的基本内容,随后立即派遣相关人员(令史)赶赴案发现场进行勘查。此时就要提到上文所说的“封”,即查封案发现场,禁止无关人员的出入,可见当时就已经具有保护现场的概念了。
其次,由官府派出的官吏则要进入现场实地勘查,捕捉一切犯罪痕迹,搜集线索。这就是紧随其后的“诊”的环节。现场勘验是刑侦手段的主要体现,包括多个方面,如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的判断。上述两则案例中都特别提出由于案发现场地面坚硬所以未能检验出相关的遗留痕迹,显然检验犯罪痕迹已经成为当时刑侦程序中的一个重要手段了。另外还有现场遗留物品的检查,这在秦简记录的另一则案件《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是有体现的,当时负责的官吏在现场搜检到一枚“缯券”,就是犯罪嫌疑人故意留在现场的。此外还有作案工具的调查及推理,上述案件中的作案工具一为绳索,一为凿子,均被仔细调查检验,或是依据现场痕迹进行观察推理。
尸体的检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经死》篇中记录对于被害者尸体的勘验,先是保持其死时的现场环境,对整个环境进行了检查和勘测,接下来将尸体从绳索上解下进行全身检查,最后再将尸体运回县廷以备进一步检查。每一个步骤的进行都有条不紊且合情合理。在现场勘验完成后,再对证人或周边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搜集线索。
上述环节完成后,执法官吏会将整个勘验过程和搜集的线索写成文书“式”,上报给上级官员决策下一步的方案。
换言之,整个程序也可以概括为四步:第一,初步了解案情经过;第二,现场勘验收集线索;第三,汇总案情推理分析;第四,确定下一步侦查方向。整个刑侦过程自成一套非常完备的系统,甚至与现代刑侦体系都非常接近了。
秦简的出土让我们不得不感叹两千年前古人的刑侦手段已经达到了如此专业化、系统化的程度,甚至与两千年后的今天相比都毫不逊色。而从秦朝的刑侦手段中,我们也可以感受到秦朝公平公正的律法精神,越过千年的时光在如今依旧散发着它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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