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是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听取民意的有效途径。但个别人信访不信法,认为“法不责众”,聚众闹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以访压法”;有的人纠缠不合理的利益和诉求,通过缠访达到个人目的。缠访、闹访一定程度上背离法治轨道、损害法治权威。
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另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信访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等措施。
也就是说合理的诉求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于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无理缠访闹访,违法聚众滋事而依法受到处理的行为,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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