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计发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现行计发转业干部生活补助费的规定仍按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1985年制定的《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师职(含技术6级)以下干部,军龄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以后军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工资,军龄不满一年的,按满周年的标准发给,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本人原工资。
(2)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转业时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3)计发生活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间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生活补助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生活补助费。
延伸问题:请问上年度批准的转业干部当年因故未走,第二年离队时增加的军龄津贴能否作为计发转业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基数?
答:转业干部的转业安家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一律以批准转业时的本人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第二年离队时所增加的军龄津贴不再计入基数。
提示:当年未离队转业干部,其第二年军龄津贴是增加的。![]()
“请问计发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具体规定如下:
(1)对服现役14周年以下的,仍按现行标准发给本人4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对服现役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一年再增发半个月的本人原薪金(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2)计发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的现役时间,按照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关于干部转业生活补助费的规定》(〔1985〕政干字第488号通知)执行。
(3)转业被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三至六类地区工作的干部,凡原籍或入伍地不属于这类地区的,增发安家补助费,其中:到三、四类地区工作的,增发8个月的本人工资;到五、六类地区和西藏地区工作的,增发10个月的本人工资。
提示:现行计发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的规定仍按原总政治部、原总后勤部1989年制定的《关于调整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安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和原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关于调整转业干部安家补助费增发标准对应地区类别的通知》执行。
延伸问题一:请问计发转业、复员费的基数如何规定?
答:原总后勤部《关于明确计发各项生活待遇费用基数的通知》规定,计发转业、复员费的基数包括两项: (1) 基本工资: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2006年7月工资改革后取消)、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
(2)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
(根据中央军委和原总勤部部有关文件规定,现在地区津贴项目调整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
延伸问题二:请问护、教龄津贴标准有何规定?
(1)满5年不满10年,3元;
(2)满10年不满15年,5元; (3)满15年不满20年,7元; (4)满20年以上,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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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自主择业补助费如何计算?”
答:根据有关规定,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发给转业生活补助费和安家补助费的基础上,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分段计算。军龄15周年以内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从第16周年起,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之日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和第二次入伍的军龄可合并计算,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计发自主择业补助费。 自主择业补助费计发基数,按照干部转业费计发基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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