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被告人袁也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袁也2012年2月担任贵阳市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明区住建局)局长,2015年3月担任双龙临空经济区生态建设管理局副局长,2015年11月担任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主任(副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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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袁也在担任南明区住建局局长期间,伙同他人虚构工程项目,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套取住建局拆迁补偿款人民币96.583975万元占为己有;在担任南明区住建局局长、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土地矿产储备中心主任、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区域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8.587265万元。案发后,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9日在郑某某处扣押被告人袁也贪污的赃款人民币96.583975万元;2016年12月22日在袁某处扣押被告人袁也受贿赃款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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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时任贵阳市南明区住建局局长的被告人袁也代表该局与贵阳宏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五里关新村的附属设施签订补偿协议,由该公司补偿给南明区住建局人民币233.332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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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中旬,该补偿款进入南明区住建局账户后,被告人袁也即要求曾参加五里关农民新村B、D组团房屋土建项目建设的贵阳市南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后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编造虚假的隐蔽工程图、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书,袁也收到上述资料后,遂安排住建局工作人员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完善手续为名,在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书上作为甲方人员签字,并加盖南明区住建局公章和袁也的法人印鉴后,交给郑某某。最终套取南明区住建局公款人民币96.583975万元到南后公司账户,由郑某某代为持有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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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也于2014年1月、8月、2015年1月先后三次让郑某某分别取出现金人民币5万元、5万元、10万元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共其使用。2016年1月,被告人袁也听说南明区个别干部被纪委调查,害怕自己被调查,遂将20万元现金交给郑三毛保管。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二、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袁也贪污的赃款人民币96.583975万元,发还被害单位贵阳市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俱领;
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袁也受贿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其余受贿赃款人民币28.587265万元继续追缴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贵州检察
编辑:沉尘 陈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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