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必要时,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文 | 西风微凉
来源 | 西风微凉的法律博客
(首发于山东法律资讯微信公众号)
8月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李满贵诉江中猴姑饼干”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江中猴姑饼干“养胃”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驳回原告李满贵要求“被告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等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满贵负担。
案情经过
2014年6月6日,原告李满贵在北京超市发厢红旗店购物时,看到超市大屏幕宣传“新产品猴姑酥性饼干,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满足胃病人群核心需求,定量食用独立包装”。他还多次看到著名影星徐静蕾代言此款饼干的广告,遂对其产生良好印象。
李在超市购买了1大盒、6小盒猴姑饼干,用来治疗、改善胃部不适。购买并食用后,他发现其与普通饼干并无不同,而且由于依赖“猴姑饼干”,反而耽误了及时用药和就医,身体和精神均产生了损害。
提起诉讼
原告李满贵认为江中猴菇饼干的虚假宣传,给自己的身体及精神均造成了伤害。于是向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外,还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等被告支付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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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满贵起诉的被告当中,除了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外,还有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广告代言人徐静蕾。
那么原告李满贵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先来看看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李满贵购买的“江中牌猴菇饼干”属于食品,而无需多言,食品显然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因此从法律上说,如果李满贵确因食用猴菇饼干而遭受损害,其有权要求饼干的生产者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饼干的经营者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厢红旗店、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饼干的代言人徐静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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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十倍赔偿”诉求的依据,则规定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当中。该法第148条第2款明确: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裁判结果
北京海淀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江中猴姑饼干“养胃”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驳回原告李满贵要求“被告十倍赔偿共计783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等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李满贵负担。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的主要理由为:
第一,涉案食品配料中含有猴头菇成分,相关资料显示猴头菇对人体胃部具有一定养护作用;
第二,“养胃”一词并非直接宣传疗效的医疗用语,其用于涉案食品的包装上,并不能够使社会普通民众产生该产品能够代替药品、治疗疾病的误解;
第三,涉案食品对应的广告监督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均未认定其广告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所以,法院驳回原告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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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法院认为江中猴菇饼干在宣传中称“养胃”有一定的医学根据,并且其在广告中使用“养胃”字样,并不构成虚假宣传。
这主要是因为该种宣传并不足以使一般的消费者产生误导,即认为猴菇饼干可以用来治疗胃病。正如某凉茶饮料在广告中称自己的凉茶“去火”一样,一般的消费者并不会将王老吉饮料当作治疗上火的药物。
维权方式
李满贵虽然输掉了诉讼。但其敢于维权并善于维权的精神是值得广大吃瓜群众学习的。因为当其拿起法律武器时,其代表的就不再仅仅是个人,而是整个消费者群体。
那么,在购买食品时遭受损害,该如何主张权利呢?来看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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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消费者因为购买关系到生命健康的商品而遭受人身损害,比如说食品,可以向多个法律主体要求赔偿。满足特定的条件,还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比如本案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消费者熟知的“退一赔三”等。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食品和药品领域,即便“知假买假”,商家不构成欺诈,消费者也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因此,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必要时,应当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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