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讨会现场
7月10日,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的法学专家齐聚北京京师大厦,就王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进行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管晓峰、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广三、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华、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发旭、职务犯罪刑事辩护专家郭少军等多位专家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专家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投资人被嫌疑人方面的虚假宣传蒙蔽,陷入非法集资陷阱,正是因为这些投资人法律观念淡薄所致。投资人亟待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如果没有律师介入,维护投资人权益将路漫漫其修远。
还有专家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了两种犯罪客体,一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二是侵犯了投资者的私人财产权益。投资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 8000余万元资金血本无归,他们当然属于刑事诉讼的被害人。
如果列为被害人,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就有了阅卷权,可以查阅案件,从而了解案件信息,有权针对刑事部分发表意见,分析罪名是否准确,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害的投资人应该享有诉权,有权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从而向基金管理公司、担保人、项目实际使用人、被告人追索相应的财产损失。
但是,作为现阶段特殊维稳地区北京的司法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处理有自己的规则,适用最高检的内部批示,不将投资人作为被害人。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行为的同时,负有追缴犯罪所得并返还投资人的义务。
如果涉案项目不存在,资金并未使用在电网项目上,同鑫汇公司的王春芳、高婷、王栋、王东红等管理人员、中杭股份实际控制人杭锁亚等人将有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在集资诈骗罪案中,投资人更加属于被害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王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始末,还得从2014年开始说起。
2014年6月至12月,北京、东莞、昆明、上海共计28位投资人(实际32人,另王栋被羁押,其余3人无法取得联系)与北京同鑫汇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鑫汇基金公司”)、 北京同鑫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婷(以下简称“同鑫汇资产公司”)签署《有限合伙协议》,投资“马鞍山中杭电网裝备科学园项目”(以下简称“电网项目”),并购买该私募基金产品。
基金企业为北京恒发利扬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恒发利扬企业),基金管理人为北京同鑫汇基金公司,王栋受委派出任该个人基金管理人,同鑫汇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婷在协议上签字。
据了解,该私募基金期限为一年,募集规模为1亿元,实际募集8000余万元,每户最低投资100万(实际募集时有4户低于100万元) ,分半年期和一年期两种,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至13%。
基金监管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富力城支行,委托人通过银行账户将投资款转账汇入同鑫汇基金公司指定的该合伙企业账户,一部分投资人被登记为恒发利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一部分投资人未被办理工商登记,前述内容有《有限合伙协议》、《确认书》、《担保函》、《兑付函》等文件为证。
《有限合伙协议》载明附条件回购条款;杭锁亚以上海四处价值l.4亿元的房产做抵押担保,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集团)、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杭股份)和杭锁亚(中杭集团实际控制人)三方为投资款本金及收益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然而,让投资人措手不及的是,2015年4月,《有限合伙协议》均已到期,但是同鑫汇基金公司及项目公司、项目方担保人均未支付投资本金和收益,恒发利扬负责人马富才、王栋等人失联。
投资人与项目方担保人中杭集团、中杭股份及杭锁亚多次进行沟通,三方也都拖延支付。
投资人发现本案电网项目公司并未实际建设运营,同鑫汇基金公司在2013年6月投资的相同项目方面的“保障房项目”也未收回投资,该“保障房项目”公司因此被判承担本金及利息的高额债务,中杭集团、中杭股份、杭锁亚也因此而被判决承担高额债务,上海房产全部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经查明,同鑫汇基金公司与同鑫汇资产公司为关联公司,两公司在与32位投资者签署《有限合伙协议》时,协议上印章为同鑫汇基金公司,而签字人却是同鑫汇资产公司之法定代表人高婷。
同鑫汇基金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两原股东厦门百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创投资)、厦门当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为认缴出资。
2015年8月王栋被捕前,其全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被变更为王栋一人,亦属于认缴出资。同鑫汇资产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王春芳、高婷为认缴出资。
2015年底,同鑫汇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同鑫汇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婷因“保障房项目”、“电网项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羁押。2016年高婷被取保候审释放。目前王栋案已进入审判阶段,2017年6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开庭,王栋辩护人为其做无罪辩护。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体不包括个人财产权。这种理解和做法,投资人无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地位,其合法财产权无法得到保障。投资人想要挽回8000余万元经济损失,无疑是困难重重。(陈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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