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畔律师谈结婚存在的三大风险
大家好,我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胡畔律师。很高兴在这里给大家一起分享法律小常识。我们都知道,婚姻是“终身大事”,是男女双方建立的,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极为深度特殊的法律关系,关系到一个人的物质生活的质量、精神生活的质量、社会声誉,甚至是前途命运。婚姻会带来很多收益,同时也会带来很多风险。今天讲的就是结婚风险。
第一,物质风险:又称财产风险。简单来说,你们结婚了,有没有负担(房子、车子)?物质的多少与优劣,影响生活质量。
1.财产混同风险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婚前婚后财产混同。比如说婚前贷款购买的财产在婚后偿还贷款。而偿还贷款的资金有的是婚前的个人存款,有的是婚后的收入,对于混合比例的分配就是很大的难题。
婚后所得,实行法定的共有制(除了几种例外情形),换句话说,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
2.隐瞒财产风险
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存款或者购买股票、基金等理财产品,隐瞒对方。
3.债务风险
一方对外借款,款项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甚至是伪造债务,包括企业经营决策错误等。
4.转移财产风险
一方隐瞒对方,将共有财产转移到自己或第三人的名下,或者将共有财产挥霍、毁损掉。
5.婚姻经营不善风险
资金代持,擅自处分,很有可能会使你的财产缩水一半或者一半以上的可能。如,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将共有财产出售、赠与给第三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
6.下岗风险
第二、精神风险:你爱你的另一半吗,你的另一半爱你吗?衡量一下,什么是“爱”。爱有多少,怎么去爱的?1.自身的风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婚后生活困难的。但是适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父母的风险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1款第(四)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规定除外。
本法第十八条第(三)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3.子女的风险父母的婚姻应由本人自己作主,儿女干涉父母婚姻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三、家庭风险1.不忠实风险夫妻有忠实的义务,即贞操义务,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踏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被侵权者的利益,夫妻必须都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2.家庭暴力风险性格懦弱、逆来顺受的女人,性格倔强、死心眼儿的女人。文化水平低的女人,经济不独立、吃穿靠男人的女人,在婚姻里各种条件优于男人的女人,全职太太风险最高。当然,也包括部分男人。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3.不平等风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4.不互相扶持风险《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5.刑事风险如,故意伤害罪,重婚罪等。
胡畔律师:在婚姻中,人品比法律重要一百倍。遇到一个好人,你是法盲也很幸福。遇到一个坏人,你就是离婚专家也无可奈何。但不论如何,在这个两性关系脆弱多变的时代,可以学几招对策,维护自己的婚姻。请看下期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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