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不一定办了好事,现在越来越多社会现象,都说明了这个道理,但是好心还是要得,只有好心人多了,社会才会更加和谐。比如有一起事故可以有两种处理方法,结果却会有很大的不同。三方责任事故,责任方无能力赔偿,这时候警方进行定责,保险负责理赔,本来无责任方可以免除理赔,直接向责任方索赔就可以了。但是明显对方无能力偿付,返回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协调,从促险的使例外赔付中,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这样是从情理上的一种特殊形式,保险公司可以酌情处理。
同样是这个事故,因为责任清晰,而三方责任无能力赔偿,那么无责任方主动承担责任,然后把定责在自己这方的决定,作为最终的理赔申请理由,这时候保险公司反倒不赔偿,这是因为在整体的操作过程中,有隐瞒事实的故意,完全是骗保的一种行为,对于保险公司这个第三方来说,有权拒绝给予赔偿,而不属于正当理赔的范畴。尊重事实这个重要的基本标准,从事故定责来看,也要保证有客观的依据。很多大型的交通事故中,双方保险公司与警方进行统一的定责确定,就是因为要保证客观公正。
对于免除责任方的陪偿,需要有相关的申请,但是却不能隐瞒他的有责任事实,这就是保险理赔的原则中,客观原则要求。首先要还原事实的真相,然后有酌情的空间,可以进行免除责任处理,各种的申请资料与现实情况,都要有事实的标准为基础。从最初就违背了事实的理赔申请,是不会被受理的,这一点对于每个理赔人员来说,也是不被允许的行为。尤其是车主要防人财两空的原则,对于事故的处理,也往往是一个误区,从主观故意这个想法,到保险企业化的经营,保险公司没有错。
作为车主来说,遇到交通事故,如何进行处理,不能单凭感情用事,要让事情有理有据,客观依据的准确性,还有责任的明确分析,对于实践事故处理的保证,都是很重要的内容。尤其是从实际的三方责任确定来看,只有真正尊重客观事实的处理方式,才是正当合理的理赔理由。不管对方出多少钱,能力如何,最终谁赔谁,但是客观事实的责任认定基础,不能随便改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