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美亮家的房屋最大裂口能塞进拳头)
修路导致房屋受损,多份司法鉴定结论都锁定房屋受损与修路存在因果关系。原本村民已从镇政府领取了5万元费用,又为何要先后两次将施工方和昭通鲁甸县梭山镇政府告上法庭?第一次诉讼,村民一审二审均败诉。改变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法院一审判决村民要从已领取5万元费用中退还给镇政府16000元,村民不服判决结果,又提出上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第一次诉讼
修路损伤房屋
村民不满赔偿状告镇政府
鲁甸县梭山镇甘田村沟头社位于崇山峻岭之间,在两座大山半山腰上,零星地坐落着10多户民居。由于年代久远加之2年前的一次修路,村民李美亮家的土坯房布满裂痕,最大裂口有拳头大小。
“刚开始裂缝只有手指那么宽,到最后,有的裂缝有成人拳头那么宽!”60多岁的村民李美亮说,2014年12月上旬,当地政府要在村里修建一条简易公路,用来抢险救灾。当时,村民也都支持政府修路。自己也砍掉地里庄稼,挖掉路边花椒树和核桃树。
很快,施工方就开来各种机械设备修路。
自家房屋下的地基是一块斜坡,由于要在斜坡下面修建一条五六米宽公路,挖机就将斜坡挖成一个陡坡,近乎垂直。施工时,施工方使用破碎机震碎石头时,也将斜坡上的地基震松软,房屋墙壁就开始出现大小不等的裂缝。
2015年1月26日,梭山镇政府委托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受损房屋鉴定。根据鉴定结论,施工造成房屋受损的62000多元费用由施工方赔偿。
李美亮称,施工造成房屋受损后,经与当地镇政府协商,决定从产业扶持上补助他家10万元。儿子领取5万元后,其认为赔偿费用过低,于是将道路施工方邹某及梭山镇政府一并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判决赔偿房屋损失费用25万元。
一审判决
村民没提供证据
主张赔25万诉求被驳回
根据2015年11月鲁甸县法院的判决书记载,法院没支持李美亮诉求的原因是,庭审中,李美亮主张25万元赔偿,但没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审判法官称,庭审中对于镇政府委托的这份司法鉴定书,因原告认为62000多元赔偿太低,所以唯一一份能证明房屋损失情况的证据原告也不认可,最终导致原告的诉求被驳回。
二审判决
赔偿分歧较大调解不成
村民可另案起诉
谈及一审官司败诉的原因,李美亮称,正因不懂法一审时委托了律师,但律师在开庭前突然解除委托,他们不知道该如何准备证据,才导致主张没任何证据证明。
败诉后,律师杨柱接受二审委托。2016年1月,律师事务所委托云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受损情况再次鉴定。鉴定结论是,房屋受损与修路施工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定方建议拆除重建,费用共8万多元,包括4万元搬迁费。
上诉时,上诉方改变诉讼请求共提出赔偿30多万元。
二审中,梭山镇政府在答辩中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村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中,村民未拿出证据证明房子损失有多大,认为房屋出现大裂缝与施工方和镇政府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只是笼统提出25万元赔偿。而镇政府认为,他们与村民房屋的损伤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对房屋没有实施任何加害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5月,昭通中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中,一审原告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请求两被上诉方赔偿30多万元赔偿,经征求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被上诉人邹某及梭山镇政府书面表示不同意调解,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上诉方可另案起诉。
第二次诉讼
一审判决领取的5万
还要退还镇政府16000多元
根据上述两份司法鉴定中认定涉案房屋均以达到D级危房程度,应当拆除重建意见。去年7月25日,李美亮重新将两被告告到鲁甸县法院,主张重建费26万多元,搬迁费4万元。
根据判决书记载,庭审中,施工方邹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承诺书和收条,这份承诺书是原告李美亮的儿子与梭山镇政府达成的一份承诺书,欲证明原告方已和镇政府达成一致协议,并已赔偿过5万元,且原告方与镇政府达成过承诺,涉案房屋的损坏与镇政府无关。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两份司法鉴定只能采纳一份,由于第一份鉴定结论,昭通滇东北(乾诚)司法鉴定中心的结论认为房屋损失的62000多元费用应全部由施工方承担,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结合本案事实,法院采纳第二份司法鉴定损失费8万多元的鉴定结论。对于主张的4万元搬迁费,因其未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鲁甸县法院认为,邹某和镇政府应对原告的房屋损失费用承担40%赔偿责任,赔偿损失33000多元,但被告方镇政府已支付5万元,所以,原告还应当退还镇政府16000多元。去年12月20日,法院据此判决原告方退还给镇政府16000多元。
村民上诉
5万元是帮扶金
并不是房屋损失赔偿款
对于李美亮而言,长达两年的诉讼不但没多拿到一分钱赔偿,如今,反倒要退还镇政府已支付的一部分费用。
(山脚下新修的公路)
这一次,李美亮又不服鲁甸县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近日,其又上诉到昭通中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改判支持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方认为,在承诺书的第二页中载明,如李美亮家在2015年11月15日之前完成新修房屋一楼打板,并经政府验收后就可再领取5万元的产业帮扶资金。据此,上诉方认为,已从镇政府领取的5万元,并不是房屋受损的赔偿金,而是镇政府给的帮扶资金。
(熊波/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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