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马秀兰减刑一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示
(2016)甘01刑更1447号
甘肃省女子监狱报请罪犯马秀兰减刑一案,本院已经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公示如下接受社会监督:
罪犯马秀兰,女,1956年4月3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5日作出(1999)刑一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秀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9日将罪犯马秀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06年8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本院于2008年9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20年2月8日止);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
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以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二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十一个月。检察机关同意对该犯提请减刑十一个月。
公示期限为五日(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拨打电话0931-8563327或寄信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