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博上有一则消息在广大车主中引发了热议。
说的是:所有私家车辆,包括摩托车、电单车等在日常运行中发生事故、违章等等,车辆被交警部门扣压,所有的鉴定费,停车费等必须由交警部门承担,无须车主付费。包括负全责交通事故车辆以上费用均由交警部门承担。
博文特别注明:请有车朋友相互转告。
大家觉得惊奇,原来这不能收费啊?
理由当然好解释,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201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公安机关因查处交通事故、违章等收集证据的需要,依法扣留事故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保管费用,无论是自己保管还是委托他人保管,依据上述法律条款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这也好理解。如果行政机关扣押毒品,难道说鉴定费还能要当事人承担?延伸一步,如果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用飞机押送,飞机票的费用也是公安机关承担。
这是执法(司法)的成本,是国家财政应当承担的。
其实,我知道这条规定比这还早一些。大约是2008年,我们查处了一起行政机关乱收费的投诉。
或许有人问了,你法制办是干什么的?怎么管这么多事?
一方面法制办代表政府进行执法监督,你说这算不算执法投诉?
另一方面,当时在省政府正面还有个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这是个厅级单位,而对应下来,这项职能在法制办。
现在好像我们区里给了纪委了,咱们也不清楚,现在的职能太多了。
我们当时的依据是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行政执法机关证据保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7]450号)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机动车停车场向委托停放车辆的主体收取。行政执法部门以证据保存为由暂扣车辆所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用,应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
最后的处理结果大家当然知道了。
这几年没有这方面的投诉,或许是行政机关改进了吧?
但就上述微博看,许多地方还存在着乱收费的情况。
权力必须受监督,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真是颠仆不灭的真理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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