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张大爷为了孙子上学,把自己的房子作价10元卖给了孙子。2年后,张大爷与儿子发生矛盾,于是要求收回房子,却遭到了拒绝。张大爷一怒之下,就将孙子告上法院,要求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的名下。
张大爷和妻子早年通过房改优惠买了套房,后来因为周边的快速发展,这套房成为了一套学区房。2018年9月,张大爷的孙子小张进入了这套学区房所对应的学校上小学。2019年8月,张大爷和妻子决定将自己的房子,以10元的价格卖给了小张,并过了户。
不过,这套房子仍由张大爷夫妇住着,同时房产证也在张大爷手中。可谁知,张大爷夫妇的付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2021年,张大爷的妻子患病住院。期间,张大爷夫妇和儿子发生了矛盾。之后,张大爷的儿子偷偷去挂失了房产证,又重新申请了一本。张大爷的妻子去世后,张大爷就要求儿子归还房子,却遭到了拒绝,张大爷的儿子称这套房是张大爷赠与给小张的。可张大爷却称,是为了孙子小张上学而临时过户的,当初说好的是等孙子初中毕业,就把房子还回来的。无奈之下,张大爷就起诉了孙子小张,请求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万万没想到,张大爷的诉求却遭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的驳回。
此事一出,网友们纷纷表示养儿防老这话已经过时了,钱和房子还是掌握在自己手中靠谱。还有网友表示,这10元钱能买房子吗?肯定不行的,所以这种情况下,张大爷应该是赠与后反悔了。一、张大爷与孙子小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首先,张大爷夫妇与孙子小张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价格是10元。值得注意的是,10元钱确实可以买房,但要想办理过户,必须有完税证明,而这个税不是按照10元来计算的,而是按照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计算。
也就是说,房屋的交易款多少,对交税的问题影响不大。
其次,张大爷与妻子,以及张大爷的孙子均没有买卖房子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次事件中,在房屋过户时,小张已经入学一年了,差不多是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进行追认,经过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意思表示真实;
张大爷称,房子过户是为了给孙子小张上学而临时出借的,可是张大爷的儿子却认为是赠与。
也就是说,双方均没有买卖房子的意思表示。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房屋交易及过户的过程中,张大爷夫妇与小张一家都是自愿的,不存在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综上,既然双方没有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房屋买卖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
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大爷为什么不能要回房子?
目前,房子已经登记在孙子小张的名下,那么从法律上来讲,房子就已经是属于小张的了,而张大爷主张他的本意是出借。
既然如此,张大爷得拿出其具有出借本意的证据,来加以佐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可是张大爷一没证人、二没借据、三没录音或者视频,仅仅凭着当初的10元交易记录,根本无法认定这个房子是出借而非赠与。
有网友表示,既然张大爷的儿子主张赠与,那么赠与可以反悔的,张大爷反悔了不就能要回房子了吗?
其实不然。《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张大爷已经失去了撤销赠与的权利,因为房子已经过户了。
现在张大爷没有证据证明出借,也无法撤销赠与,而张大爷的儿子主张赠与又具有高度盖然性。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张大爷的全部诉求,并确认涉案房屋归小张所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其实,张大爷的问题就出在,孙子小张都已经入学一年,那再去过户不是多此一举吗?也不知道当初老两口到底是怎么想的。
最后,大多数父母对自己的儿孙都是无私的,但儿孙们总有太多的私心,甚至有些儿孙因私心作出了伤害父母、爷奶的行为。现在张大爷的儿子虽然胜诉了,他成功的霸占了原本属于张大爷的房子,但他也让那个曾经爱他、护他的父亲心灰意冷,这到底是胜了还是败了呢?
对于此事,你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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