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某年 1 月,采购人 A 就食品快速检验设备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该采购项 目分为四个包组。其中,第 1 包组、第 4 包组中标供应商为 K 公司;第 2 包组中 标供应商为 L 公司;第 3 包组中标供应商为 O 公司。参加投标的 T 公司对中标结 果不服,提起投诉。投诉事项 1:K 公司、L 公司、O 公司的高管、股东、法人等 存在重合(刘某为 K 公司执行董事、O 公司历史法人、历史股东、L 公司医疗经 理、历史股东、历史法人),股东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存在一致行动人的 重大嫌疑。投诉事项 2:K 公司、L 公司、O 公司分别于招标公告发布前进行了经 营范围变更,此三家公司变更前的经营范围中均不含检测设备相关内容,故投诉 人对中标企业的售后服务能力提出异议。投诉事项 3:K 公司、L 公司、O 公司提 供的投标产品中均含有 H 公司产品,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 标人。投诉事项 4:K 公司、L 公司、O 公司采用了“一家低报,两家高报”的配 合报价策略,投诉人认为此三家单位有围标嫌疑。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 1,经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K 公司、L 公司、O 公司三家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不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 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投诉事项 1 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 2, 经查阅招标文件,本项目所设定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并未要求营业执照载 明的经营范围需包含检测设备相关内容,K 公司、L 公司、O 公司在招标公告发 布前变更营业范围的行为,不能证明采购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 泄露给前述三家供应商。投诉事项 2 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 3,经查阅招 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本项目共分为四包,每一包组中 K 公司、L 公司、O 公司的 投标产品均为不同生产厂家生产,不属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应作为一个供应 商计算的情形。投诉事项 3 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投诉事项 4,经查阅开标记录表, 涉及本次投诉的三家供应商报价情况为:第 1 包投标价分别为:L 公司 1651200 306元,K 公司 7990260 元,O 公司 9313800 元;第 2 包投标价分别为:O 公司 1495000 元,L 公司 6202900 元,K 公司 8191000 元;第 3 包投标价分别为:L 公司 1368000 元,O 公司 5560350 元,K 公司 7372000 元;4 包投标价分别为:L 公司 1729000 元,K 公司 6660450 元,O 公司 8417000 元。经查阅中标公告,第 1 包中标供应 商为 K 公司;第 2 包中标供应商为 L 公司;第 3 包中标供应商为 O 公司;第 4 包中标供应商为 K 公司。综合四包报价及中标结果可以看出,涉及本次投诉的三 家供应商形成一家供应商报较低价格、一家供应商报中间价格、一家供应商报较 高价格的情形,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且存在配合实现中间报价供应商中标的情形。 经查阅第 1 包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 K 公司的投标文件有 351 页,投标文件有评 审索引(包括项目、分项名称、评分标准、自评得分、备注),售后服务及其他 方案共 119 页,业绩有自制业绩表(包括序号、合同订立时间、采购单位、项目 名称、供应商名称、合同金额、证明材料);L 公司的投标文件共 40 页,售后服 务及其他方案共 6 页,未提供业绩,无评审索引;O 公司的投标文件共 45 页, 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共 8 页,未提供业绩,无评审索引。经查阅第 2 包投标文件, 中标供应商 L 公司的投标文件有 402 页,投标文件有评审索引(包括项目、分项 名称、评分标准、自评得分、备注),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共 156 页,业绩有自 制业绩索引表(包括序号、合同签订时间、采购单位、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合同金额、证明材料);K 公司的投标文件有 78 页,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共 9 页, 未提供业绩及其他资质证明,无评审索引;O 公司的投标文件共 70 页,售后服 务及其他方案共 8 页,未提供业绩,无评审索引。经查阅第 3 包投标文件,中标 供应商 O 公司的投标文件有 481 页,投标文件有评审索引(包括项目、分项名称、 评分标准、自评、备注),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共 79 页,业绩有自制业绩索引表 (包括序号、招标单位、供货单位、项目名称、合同金额、签订日期、备注);K 公司的投标文件共 129 页,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共 10 页,未提供业绩及其他资 质证明,无评审索引;L 公司的投标文件共 123 页,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共 7 页, 未提供业绩,无评审索引。经查阅第 4 包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 K 公司的投标文 件有 409 页,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共 91 页,有评审索引(包括项目、分项名称、 评分标准、自评得分、证明材料),有自制业绩索引表(包括序号、合同订立时 间、采购单位、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合同金额、证明材料所在页码);L 公 307司的投标文件共 124 页,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共 7 页,未提供业绩,无评审索引; O 公司的投标文件共 135 页,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共 8 页,未提供业绩,无评审 索引。综合四包投标文件可见,K 公司、L 公司、O 公司均具有制作评审索引表、 业绩索引表、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的能力,但是 K 公司仅在第 1 包、第 4 包的投标文件中制作了评审索引表、业绩索引表、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 L 公司仅在第 2 包的投标文件中制作了评审索引表、业绩索引表、完善的售后服 务及其他方案,O 公司仅在第 3 包的投标文件中制作了评审索引表、业绩索引表、 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三家供应商在具备制作评审索引表、业绩索引表、 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的能力的情况下,在不同包组中放弃制作评审索引表、 业绩索引表、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存在配合实现预先设定的供应商中标 的情形。再查,本项目第 2 包 L 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与第 1 包 K 公司 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方案,结构与内容高度雷同。综合上述情况,K 公司、L 公司、O 公司存在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内容、不同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以下简称“87 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之规定,属于恶意串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K 公司、L 公司、O 公司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综 上,投诉事项 4 经查证属实。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财政部门认为: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 2、投诉事项 3 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 4 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 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 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决定:1.驳回投诉事项 1、投诉事项 2、投诉事项 3;2.中标结果无效, 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行政处罚】
投诉处理决定书作出后,K 公司、L 公司、O 公司分别向财政部门出具《保 308证书》,表示服从财政部门处理决定,并保证认真改过,不再发生类似情况。鉴 于 K 公司、L 公司、O 公司承认错误并承诺改正,未造成重大影响,财政部门酌 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处以 K 公司、L 公司、O 公司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将 K 公司、L 公司、O 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 K 公 司、L 公司、O 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K 公司、L 公司、O 公司均未提起行政复 议、行政诉讼。
【案件分析】
87 号令第三十七条第(四)项将“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 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这一规定也是财政部门认定串通投 标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往往仅以“规律性报价”作为依据,不足以认定投标人构 成串通投标。本案中,投诉人发现了在采购项目的四个采购包中,涉及投诉的三 家供应商形成“一家供应商报较低价格、一家供应商报中间价格、一家供应商报 较高价格,且存在配合实现中间报价供应商中标”的规律。财政部门从该线索出 发,通过对涉及投诉的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内容结构进行分析,并结合四个采 购包的投标文件制作情况进行比较,又发现了其他认定串通投标的相关证据:涉 及本次投诉的三家中标供应商在具备制作评审索引表、业绩索引表、完善的售后 服务及其他方案的能力的情况下,在不同采购包中选择放弃制作评审索引表、业 绩索引表、完善的售后服务及其他方案,存在配合实现预先设定的供应商中标的 情形。本项目存在不同采购包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方案结构与内 容高度雷同的情形。最终,财政部门认定 K 公司、L 公司、O 公司构成恶意串通, 作出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就 K 公司、L 公司、O 公司恶意串通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本案处理的亮点在于:财政 部门未停留于投诉人提供的“规律性差异”的线索,进一步充分开展深度事实调 查。通过对供应商在不同采购包的投标文件的结构内容比较分析,认定涉及投诉 的三家供应商存在协商报价等恶意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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