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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以来,“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判罚5万”事件引发广大媒体、网友对“职业打假人”的强烈谴责。长期以来,污名化“职业打假人”已经到了颠倒是非的程度,扣在“职业打假人”头上的五大“罪状”,更是荒唐透顶、贻害无穷的谬论。
第一大罪状是“职业”。
按此观点,只有当消费者在偶然和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买了并且自己使用了假冒伪劣产品,才是正常的消费者,才有权利举报生产者、消费者并获得赔偿。如果举报成了有意为之的经常性行为,也就是把打假当成了“职业”,那么,这种人就不是正常的消费者,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如果说一次偶然的打假是正义,十次专业的打假又怎么可能变成了“非正义”?同样一件事情,做一次是好事,做十次百次就成了坏事?同样一个人,做一件好事是好人,做十次百次就成了坏人?
这就好比,一位大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某明星吸毒,举报后受到表扬并获得现金奖励,但她如果从此像“朝阳大妈”学习,走上专业举报的道路,就成了“职业举报人”,就成了被打击的对象?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普通消费者因为“倒霉”而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往往不会起诉生产者、销售者,因为时间、金钱成本过高。《中国青年报》的一项调查显示,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44.5%的人选择放弃维权,21.3%的人维权失败,仅有14.6%的人成功。
在这种情况下,打击“职业打假人”,唯一的结果就是纵容制假、售假。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满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
既然普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违法商家、厂家作斗争,就应该大力支持职业打假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就是出于这个考虑才旗帜鲜明地支持职业打假的。
现如今,却有那么多人反对职业打假,难道消费者成了“强者”,不再需要保护,而生产经营者成了“弱者”,应该通过打击“职业打假人”来获得保护?
第二大罪状是“营利”甚至“牟利”。
2016年8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二条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2017年2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即“职业打假人不受消保法保护”。
因为职业打假人是为了获得法律规定的赔偿而打假,就认为他们“目的不纯”,就认为他们不是普通消费者,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嫉妒,要么是因为虚伪的道德洁癖。
如果因为职业打假者在为社会作贡献的同时,也在赚取个人的利益,就对他们看不顺眼,那么,所有为社会作贡献的人,都不应该领取任何报酬:消防员应该义不容辞地救火,但不能领工资;医生应该义不容辞地救死扶伤,但不能领工资;老师应该义不容辞地教书育人,但谈钱就俗,也不应该拿工资;当然,法官、警察等等,统统不应该拿工资。包括起草消保法实施条例的部门,也不应该拿工资。
如果说凡事只能谈“义”不能谈“利”,“以盈利为目的”也算是一种“罪”,那么,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都是不道德的,所有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都应该无偿送给人们。
职业打假人的兴起,是以我国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基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的最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为“职业打假人”从事该“职业”提供了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之一在一文中提到,将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动员亿万群众与伪假商品作斗争,并使之得以实惠,就能对伪假商品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使其无处藏身。
职业打假者获得的是法律规定的赔偿所得,他们没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谓“营利”纯属无稽之谈,所谓“牟利”更是欲加之罪。
宁可支持、纵容造假、售假者谋财害命,也不支持职业打假者获取法律规定的赔偿,真是糊涂透顶!
第三大罪状是“浪费公共资源”。
消保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指出,职业打假人“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
因为职业打假人举报制假售假太多,导致一些部门工作量剧增,就认为他们“极大地浪费公共资源”,就要对他们“加以遏制”,本质上不就是懒政和不作为吗?
职业打假人告倒了一些制假售假者,又怎么可能“扰乱市场秩序”呢?难道,让违法商家、厂家肆意妄为,侵害消费者利益,就是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四大罪状是“敲诈勒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打假者索赔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通过诉讼要求赔偿并不违法。除非以曝光、恐吓等方式威胁商家,索要远高于法律规定标准的金额,才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大多数职业打假人都是通过法律途径索赔,所谓敲诈勒索又从何谈起?难道说他们联合法院来敲诈勒索不成?
当然,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正如生产奶粉的厂家有可能会卖毒奶粉,职业打假人也可能混入敲诈勒索者。
既然如此,就去打击那些敲诈勒索者好了,又岂能因此反对和打击所有职业打假人呢?
这就好几乎所有产品都有假冒伪劣,难道就要取缔所有产品的生产,让人类回到原始社会?这就好比包括医生、老师、官员等所有职业都有个别违法分子,难道就得取消所有职业,让人类成为“无业游民”?
以“敲诈勒索”的名义打击所有职业打假者,说到底就是以偏概全、因噎废食和不作为罢了。
第五大罪状是“欺负老百姓”。
“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判罚5万”事件之所以引起广大网友对职业打假人的愤怒,主要是由于大家觉得这是在欺负老百姓。毛妈妈满脸泪水叫屈的视频在网上传播,更是勾起了网友们的极大同情。
“能不能网暴一下这种人渣,你揪着这些底层老百姓赚这种没下限的钱,有意思吗???”这条留言就获得数万点赞。
只要把厂家、商家的身份转换成“农民”、“老百姓”,就能博同情,就能从违法变成正义、冤枉,实在魔幻得很。
法院一审、二审都支持打假者,二审法院认为案涉产品在销售时在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者信息、产品保质期等必要的产品信息,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应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既然商家生产销售的是“三无产品”,为什么就不能打假呢?
从工商登记信息来看,“毛妈妈”不只是一位农村老太太,还是一户有经营行为的市场主体。企查查数据显示,“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是一家个人独资企业,由王亚琼100%持股。该企业在食品类别和广告销售类别上拥有9个“毛兰英”相关商标。王亚琼名下至少还有一家企业,名为“重庆毛妈妈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忠州日报》发表文章《“毛妈妈”的老味道这样飘出了山》,对“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的发展情况进行报道。报道介绍,通过不断发展,“毛妈妈”传统产品2019年的年产量达30吨,年销售10余吨50余万元,利润25万余元,其中电商上行销售额35万余元。
明明开公司,还办得红红火火,却说自己是个农民,只是小家庭作坊,岂不是忽悠人?
按这么说,“农夫山泉”“老干妈”也只是农村老头、老太太干的,同样可以大卖“三无产品”?
即便这位“毛妈妈”是冤枉的,即便法院最终认定她不是商家而是“农民”,即便涉事打击人不是通过法院起诉她,而是私下要挟她十倍赔偿,也就是说,假定该案的职业打假人就是敲诈勒索,那么,就应该打击这一名职业打假人好了,又岂能以“欺负老百姓”的莫须有罪名扩大到抵制、打击所有职业打假人?
实际上,社会上和司法实践上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矛盾态度,与有关法律的不明朗相关。
根据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律支持“职业打假”。
但是,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办公厅发布《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疑似对职业打假持否定态度,其中指出:“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其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的“知假买假”条款全文予以保留,这表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食品药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将继续受到法律保护。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德不能向无德让步,正义不能向不正义让步,这就要求无论在道德建设层面,还是法治建设层面,都必须做到明辨是非、坚持正义,而不能因为资本或舆论的影响而飘忽不定。
依法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是当务之急,“打击职业打假”则是无稽之谈。(文/李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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