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西部网讯(延河 曼珠)2018年3月21日,本网工作人在陕西省洛川县苹果大酒店将前晚未喝完的半桶纯净水在问清可以寄存,并可以饮用的情况下让服务员给保管起来,晚上回来服务员将水送来后烧开,喝一口后感觉就是污水,无法饮用。
3月22日早上问吧台那水不能喝,得到服务员回答是那房子住下人了水她没有拿出来,随便在服务室拿的半桶,让人质疑的是这水到底是哪来的,到底是什么水?
为搞清楚心中的疑问,拨打了洛川县食药局投诉电话,食药局工作人员将水封样去化验,这纯净水厂为地质山泉,在查其它水时发现更为荒唐的是所有纯净水全部没有生产日期,地质山泉水厂建在地质公园内部沟底。食药局工作人员将没有生产日期的水也封样带走化验。可是一个多月过去了,如石沉大海没有得到任何回复。
5月8日在次来到洛川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见到局长,对我们的疑问局长未作出解释。1.为什么苹果酒店工作人员能把不是顾客的水拿给顾客饮用?局长的回答是这水没办法证明是苹果酒店给顾客的水,顾客放进去什么东西也不一定。2.苹果酒店能办出食品流通许可证为什么没有严格的检验程序让没生产日期的水流入酒店,让顾客食用?局长回答是我们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一定对苹果酒店进行严肃处理。3.地质山泉水厂建在地质公园景区内部合理吗?手续是如何申批的?回答是手续申批是上级单位的事,和我们无关。完了会把苹果酒店和地质山泉的处罚结果回复给你。
5月17日得到洛川食药局的回复,根据食品安全法对延安黑木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5000元整。对苹果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5元。3.没收纯净水18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1)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2)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4)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事情过去近两个多月,酒店未给我们做任何的解释,无日期的水如何流入县办酒店让人质疑。延安黑木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也未下发整改通知,水质究竟如何现在成了未知,没贴生产日期的水都能流入市场,监管部门对此也未做任何回复。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资源,饮用水安全关系人类基本健康,望此事不要在洛川再次发生。本网将继续关注并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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